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安证券”,600909)就持股5%以上股东的违规减持,发布了致歉公告。

11月28日晚间,华安证券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并致歉的公告》称,公司近日获知股东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创业”)在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后的90日内,发生了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但未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

华安证券公告表示,东方创业的违规减持,主要系对减持相关规定解读理解不充分,并非其主观故意行为,并就因此造成的影响深表歉意。

公告显示,东方创业共违规减持了华安证券275万股,减持时间为11月15日至18日,成交价格区间为5.01元/股至5.10元/股,累计套现1388.40万元。

Wind数据显示,11月15日至18日,华安证券股价分别为5.07元/股、5.02元/股、5.08元/股和5.01元/股。10月28日至今,华安证券11月15日的股价,正处于近一个月的相对高位。截至11月29日收盘,华安证券报4.98元/股,涨2.89%。

值得一提的是,A股上市公司股东年内违规减持并非个例,且大多将原因归结为“误操作”。

违规减持套现超1388万元

华安证券公告指出,9月1日,公司发布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的提示性公告》及《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了股东东方创业竞价减持股份计划。

11月9日,华安证券披露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指出股东东方创业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减持100万股后,东方创业持股比例由5.0087%降至4.9874%。

据悉,按照相关规定,大股东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股份的,仍应遵守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而在11月15日至18日期间,东方创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再次减持所持有的华安证券股票275万股,累计减持金额为1388.40万元,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585%。

公告显示,东方创业违规减持华安证券的成交价格区间,为5.01元/股至5.10元/股。具体而言,11月15日至18日,华安证券股价分别为5.07元/股、5.02元/股、5.08元/股、5.01元/股。

Wind数据显示,10月28日至今,华安证券11月15日盘中走出的5.15元/股的价格,为近一个月的华安证券的股价最高点。

2022年以来,华安证券的股价最高点为1月5日走出的5.37元/股,股价最低点,则是5月9日出现的3.98元/股。

公告称违规减持因“对减持规则的理解不充分”

对于东方创业的违规减持,华安证券公告指出,并非其主观故意行为,主要系对减持相关规定解读理解不充分。东方创业已进行了深刻自查和反省,并就因此造成的影响深表歉意。

“东方创业承诺,后续将再次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则,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告进一步指出。

同时,华安证券表示,公司获悉此事项后高度重视,将进一步组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培训,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减持规则,加强证券账户的管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确保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违规减持已非个例

值得关注的是,股东违规减持在今年的A股市场已发生多起,且原因多为“误操作”。

例如,11月23日,声讯股份(003004)便发布了《关于公司监事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并致歉的公告》,指出公司监事贾丽妍在未披露股份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因其配偶误操作,于11月2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了公司股份9900股,违反了相关规定。

11月24日,新华制药(000756)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下发给其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华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交所表示,华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新华制药控股股东、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于2022年4月认购新华制药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3709.20万股,增持新华制药5.54%的股份,增持后华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为39.86%。

“华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11月10日至11月14日期间减持新华制药414.32万股,涉及金额0.99亿元,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深交所指出。

11月2日,东威科技(688700)发布《特定股东减持公司股份及致歉的公告》,表示经自查,公司发现特定股东谢玉龙对其所持公司股票存在部分减持的行为。经查实,主要原因系股东个人误操作的行为,致使其证券账户存在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相关减持计划即减持的情形。

药明康德股东因违规减持今年5月被罚2亿元,创A股新纪录

而A股因违规减持罚款金额的最高纪录也出现在2022年。

今年5月13日,因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行为,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药明康德”, 603259)股东上海瀛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上海瀛翊”),被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亿元的罚款。

由于该处罚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因违规减持被处罚的首个案例,而旧《证券法》对违规减持的处罚上限为30万元,因此2亿元也是目前A股因违规减持罚款金额的新纪录。

证监会彼时表示,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规减持股份,破坏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权益,一直以来是证监会监管执法的重点。

证监会称,新《证券法》第36条专门对股份减持行为做出规范,要求不得违反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的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同时还明确了罚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认真学习、严格遵守。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监会强调,针对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证券法》提出信息披露的原则性要求,《减持规定》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对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做出具体、细化规定,例如,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等。

“这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制度性安排,也是境外成熟市场的普遍做法。在减持股份过程中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属于典型的违规减持行为。相关主体应当深刻理解规则内涵、充分认识违规责任、自觉遵守有关要求,促进形成良好市场生态和环境。”证监会称。

证监会当时表示,下一步,将切实执行《证券法》和中办、国办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坚决依法查处违规减持行为,引导股东、董监高规范、理性、有序减持,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

责任编辑:张恒星 SF142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