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人民網

隨着現代醫療與科技的進步,駐顏有“術”不再是夢。相關數據統計顯示,2020年國內醫美市場規模達1975億元,水光針、瘦臉針、熱瑪吉......醫美產品層出不窮,讓很多愛美人士趨之若鶩。

在醫美市場繁榮的背後,消費者維權事件屢見不鮮。受利益驅動,一些醫美機構利用不公平的格式條款爲自己免責,侵害消費者選擇權和財產權,從而限制了醫美行業的健康發展。

一旦美麗夢碎,消費者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雙眼皮修復4次仍不到位 中了醫美“合同套路”怎麼辦?

隆鼻後沒有達到預期、填充物不到位、雙眼皮修復失敗……在人民網“人民投訴”平臺關於醫美糾紛的投訴中,手術效果是否達到預期是多方爭執的焦點之一。

圖片來源:人民投訴平臺截圖

第一次做埋線雙眼皮修復失敗後,第二次做眼窩脂肪填充,第三次修復時推薦做外眼角,第四次取出填充的壞死脂肪……歷經四次手術,王曉芙(化名)依然沒有達到自己理想的效果,醫美機構回覆稱可以提供修復,但拒絕退還手術費。

針對此種情況,人民網“人民投訴”採訪了北京市華聯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惠娟,她表示,首先,合同應當對預期美容效果作出明確約定,同時醫美機構應當對影響美容效果的各種因素作出明確告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在發生糾紛時,需判斷醫美機構是否存在違約和過錯,如證實醫療服務過程中存在違約和過錯,則應承擔賠償責任,包括退還費用和賠償消費者由此造成的損失。

對於合同中格式條款的簽訂,《民法典》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結合王女士的投訴,醫美機構很顯然沒有盡到提前告知的義務,雖然多次給出修復方案,但依然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效果。對此,王惠娟建議,可先與經營者協商,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可向消協組織申請調解,或者向行政機關申訴,通過仲裁或訴訟的途徑解決。

在醫美糾紛中,還有一些醫美機構推出高昂的全流程服務套餐,比如保養液、調膚啫喱等,宣稱用於鞏固療程效果。一旦消費者質疑醫美效果,醫美機構往往以“治療結束後沒有配合長期使用後期保養產品”爲由,拒絕承擔後果。

“這種條款明顯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和負擔,減輕了醫療美容機構經營者的責任,是無效條款。”中消協法律部梁嘉楨回應人民網“人民投訴”。

大額預付卡過期 餘額還能退回嗎?

“當時一衝動購買了瘦肩針三次卡,共花費3800元。”李鳳(化名)對人民網“人民投訴”表示,在簽署完購買協議後,當天只完成一針注射,因個人原因一直未完成後續注射,等再到店就被告知套餐過期,無法進行注射。

充值卡過期後餘額不退,這種約定是否合理?“這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梁嘉楨說。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九條規定,記名卡不得設有效期;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於3年。髮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對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餘額的不記名卡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

“也就是說,哪怕超過有效期,消費者事先預存的費用仍屬於持卡人所有,商家沒有權利將卡內餘額據爲己有。”梁嘉楨解釋。

在退卡過程中,不少消費者反映,一些醫美機構雖同意退款,但只能按商品和服務原價抵扣費用。而當初購買的醫美產品和服務都是優惠後的價格。如按原價計算,退款金額縮水嚴重。

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王惠娟表示,首先,雖然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對退款如何計算未作具體規定,但部分省市自治區地方法規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在該省市自治區範圍內應當按照地方法規執行。例如,《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規定:消費者已享受的折扣等優惠,經營者不得在消費者的預付款餘額中扣減,根據此規定,經營者已經提供的服務應當按照優惠價格計算。

王惠娟表示,“對於沒有地方法規規定或者地方法規規定不明確的,可以區分導致退卡的原因,如果是經營者自身原因,則應按照優惠方案退還預付卡餘額。如果是消費者的原因導致不能繼續履行合同,雙方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進行協商,按照公平合理的方案處理。”王惠娟說。

中消協發佈的《2022年上半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也提示廣大消費者,要結合自身的經濟實力、消費頻次和消費習慣,謹慎選擇一次性支付大額、長期的預付卡。

“最終解釋權”成商家殺手鐧 專家:不合法

人民網“人民投訴”梳理發現,在人民投訴、百度貼吧等平臺關於醫美糾紛的案例一直居高不下。今年1-10月,全國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查辦的各類不正當競爭案件中,涉及醫美領域案件277件,罰沒金額1374萬元。

在糾紛過程中,不少醫美機構拿出“本店保留本協議的最終解釋權”作爲殺手鐧,拒絕承擔有關責任,令消費者倍感苦惱。

醫美機構自主約定對簽訂的合同具有唯一解釋權,是否合法?梁嘉楨明確表示,這種排除消費者解釋權的行爲不合法。

由醫美機構事先擬定並重復使用,且在簽訂合同時未與消費者協商的條款,屬於格式合同條款。梁嘉楨表示,醫美機構作爲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處於優勢地位,當消費者與醫美機構方存在兩種以上解釋的,應該做出對醫美機構不利的解釋,即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而非醫美機構具有唯一解釋權。

在簽訂醫美合同前,消費者應如何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權益,防止被“套路”?梁嘉楨提醒廣大消費者,要重點關注醫美機構的資質、開展醫美項目的範圍以及合同條款等三個方面。

“消費者一定要看清合同條款中是否存在免除醫美機構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等內容,如存在,應讓醫美機構刪除這些條款。如對方拒不刪除,建議消費者考慮換一家醫美機構。”梁嘉楨說。(視頻由實習生譚瑭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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