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在中國人壽遼寧省分公司處投保了醫療險。然而,在客戶患病後,雙方因理賠問題發生糾紛,法院會如何判決?

日前,裁判文書網公佈一則一審民事判決書,將中國人壽一分公司和投保客戶之間的理賠糾紛公佈於衆。

根據判決書,2017年5月,張某在中國人壽遼寧省分公司處投保了一款醫療險。這款醫療險的保險金額爲60萬元,保費713元,保險期限爲1年,到期後自動扣費續保。

2019年10月,張某又在中國人壽遼寧省分公司處投保了一款百萬醫療險產品,這款產品的保額爲205萬元,保費568元,保險期間也爲1年。

購買的百萬醫療險產品到期後,張某又於2020年10月續保,並繳納保費892元。

2021年2月,張某不幸患病,先後在兩家醫院住院手術治療,被診斷爲甲狀旁腺瘤,產生醫療費約2.27萬元。

後張某向中國人壽遼寧省分公司申請理賠,但對方在2022年4月份以未向其“及時告知”(2020年2月起重症尿毒症腎透析)爲由,與張某解除了保險合同。

無奈之下,張某將中國人壽遼寧省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合計2.71萬元(其中醫療費爲2.27萬元)。

對於張某的訴求,中國人壽遼寧省分公司稱,張某主張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是保險糾紛,保險公司不是侵權人,其主張的護理費、誤工、交通費等無法無據。

另外,中國人壽遼寧省分公司還表示,張某在2020年10月投保下一年度新保險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因此解除了與其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無義務承擔張某訴求的保險金。

法院審理認爲,關於中國人壽遼寧省分公司辯稱的張某未向其“及時告知”已和張某解除合同,因張某於2017年5月、2019年10月和中國人壽遼寧省分公司簽訂兩份保險合同,且於2020年10月自動續保,故張某就診期間,中國人壽遼寧省分公司理應知曉,對此辯解法院不支持。

同時,法院進一步表示,雙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受到法律保護。在保險期限內,張某確診爲甲狀旁腺瘤,中國人壽遼寧省分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張某要求中國人壽遼寧省分公司給付醫療費2.27萬元,因合同約定免賠額1萬元,故支持賠付1.27萬元。

最後,法院判決:中國人壽遼寧省分公司於判決生效10日內支付張某保險理賠款約1.27萬元。駁回張某的其他訴求。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