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蕾

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进行专门立法,为多部门重拳出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法律支持。在电信网络诈骗中,电信运营商、金融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这些角色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北京朝阳法院法官助理陈曦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手机卡被冒名补办 电信运营商需担责

郑某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了支付宝并绑定银行卡,一直正常使用。一天,违法犯罪人员谢某拿着自己的身份证以及伪造的郑某的临时身份证来到某电信运营商的营业厅,申请办理郑某手机卡补卡业务,被营业厅受理。当天,郑某的支付宝账户就被陆续消费、转账10余万元,第二天又被转走14万元。发生此类情况,电信运营商是否应当担责?

陈曦:《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行为进行了着重规范。当中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履行电话卡、互联网卡实名制登记职责,核查和识别异常办卡,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重新进行实名核验,规范真实主叫号码传送和电信线路出租,对改号电话进行封堵拦截和溯源核查等。

否则,电信业务经营者除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受到责令改正、罚款乃至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银行未尽风险提示 或对储户损失负责

王某收到一位朋友发来的微信,称急需用钱救急,想跟王某筹借12万元,并向王某提供了收款人为何某的账户信息。王某没有多想,便委托儿子去银行给朋友转账。第二天王某方得知自己遭遇了电信诈骗,但此时12万元已成功转入何某账户。王某报警,犯罪嫌疑人迟迟未落网。

王某的儿子发现,在办理银行业务过程中,其填写的收款人账户的开户行与实际收款账户的开户行不一致,银行未尽到审查、提醒的职责。

陈曦:《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支付结算服务加强监测,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作为可能拦截犯罪所得的最后一道防线,银行应当尽到足够的审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可疑交易及时提醒,协助受害人止损,不能置身事外。否则,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受到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违法提供服务器托管 相关机构需担责

因公司效益下滑,亏损严重,某网络科技公司开展起不需要实名认证的“海外服务器”租赁业务。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股东贾某在内的多名被告人形成销售组、资源组、售后组等分工明确的运行模式,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诈骗、赌博、传播淫秽物品,仍提供服务器租赁、托管等技术支持,以此牟利。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该公司凭此获利19万余元,造成被害人损失70余万元。

陈曦:本案属于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提供技术服务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相关被告人均被判处了刑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地址转换、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等相关服务。如违反上述规定,相关机构也要受到行政处罚。同时《刑法》也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犯罪亦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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