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張蕾

1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正式施行,這是我國首次對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進行專門立法,爲多部門重拳出擊整治電信網絡詐騙提供了法律支持。在電信網絡詐騙中,電信運營商、金融機構、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這些角色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北京朝陽法院法官助理陳曦對此進行了詳細解讀。

手機卡被冒名補辦 電信運營商需擔責

鄭某用自己的手機號註冊了支付寶並綁定銀行卡,一直正常使用。一天,違法犯罪人員謝某拿着自己的身份證以及僞造的鄭某的臨時身份證來到某電信運營商的營業廳,申請辦理鄭某手機卡補卡業務,被營業廳受理。當天,鄭某的支付寶賬戶就被陸續消費、轉賬10餘萬元,第二天又被轉走14萬元。發生此類情況,電信運營商是否應當擔責?

陳曦:《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對於電信業務經營者的行爲進行了着重規範。當中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履行電話卡、互聯網卡實名制登記職責,覈查和識別異常辦卡,對監測識別的涉詐異常電話卡用戶重新進行實名覈驗,規範真實主叫號碼傳送和電信線路出租,對改號電話進行封堵攔截和溯源覈查等。

否則,電信業務經營者除了可能承擔民事責任之外,還可能受到責令改正、罰款乃至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

銀行未盡風險提示 或對儲戶損失負責

王某收到一位朋友發來的微信,稱急需用錢救急,想跟王某籌借12萬元,並向王某提供了收款人爲何某的賬戶信息。王某沒有多想,便委託兒子去銀行給朋友轉賬。第二天王某方得知自己遭遇了電信詐騙,但此時12萬元已成功轉入何某賬戶。王某報警,犯罪嫌疑人遲遲未落網。

王某的兒子發現,在辦理銀行業務過程中,其填寫的收款人賬戶的開戶行與實際收款賬戶的開戶行不一致,銀行未盡到審查、提醒的職責。

陳曦:《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對銀行賬戶、支付賬戶及支付結算服務加強監測,建立完善符合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特徵的異常賬戶和可疑交易監測機制。對監測識別的異常賬戶和可疑交易,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根據風險情況,採取覈實交易情況、重新覈驗身份、延遲支付結算、限制或者中止有關業務等必要的防範措施。

作爲可能攔截犯罪所得的最後一道防線,銀行應當盡到足夠的審查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對於可疑交易及時提醒,協助受害人止損,不能置身事外。否則,不僅可能承擔民事責任,還可能受到責令改正、警告、罰款、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

違法提供服務器託管 相關機構需擔責

因公司效益下滑,虧損嚴重,某網絡科技公司開展起不需要實名認證的“海外服務器”租賃業務。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股東賈某在內的多名被告人形成銷售組、資源組、售後組等分工明確的運行模式,明知他人利用網絡實施詐騙、賭博、傳播淫穢物品,仍提供服務器租賃、託管等技術支持,以此牟利。據不完全統計,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該公司憑此獲利19萬餘元,造成被害人損失70餘萬元。

陳曦:本案屬於爲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提供技術服務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相關被告人均被判處了刑罰。《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依法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互聯網接入、網絡地址轉換、域名註冊、服務器託管等相關服務。如違反上述規定,相關機構也要受到行政處罰。同時《刑法》也規定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構成犯罪亦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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