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商報

個人養老金制度落地不久,商業養老金業務試點也來了。12月1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開展養老保險公司商業養老金業務試點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自2023年1月1日起開展商業養老金業務試點。

所謂商業養老金,是養老保險公司經營的新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主要依託保險經營規則創新產品和服務,向客戶提供養老賬戶管理、養老規劃、資金管理、風險管理等服務。

根據《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等10個省(市)開展商業養老金業務試點。首批獲得試點資格的養老保險公司有四家,分別是中國人壽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養老險公司”)、太平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民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人民養老保險有限責任公司。

對於選定的試點公司,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四家參與試點的養老保險公司在資本實力、業務渠道、經營管理等方面各有特點,由其開展商業養老金業務,有利於發揮養老保險公司在養老資金管理、風險管理等方面專長。

具體的試點內容包括三項,一是創新發展養老保險公司商業養老金業務,提供包括養老賬戶管理、養老規劃、資金管理和風險管理等服務,滿足客戶生命週期內多樣化養老需求;二是探索利用多渠道開展商業養老金業務,更廣泛地覆蓋和觸達廣大人民羣衆;三是探索建立與商業養老金業務特點相適應的銷售長期激勵機制、風險管控機制和投資管理機制等。

北京工商大學中國保險研究院副祕書長宋佔軍表示,由於個人所得稅起徵點、專項扣除等因素,實際上享受個人養老金稅收延遞的人羣是有限的。在這種情況下,推出商業養老金業務,有助於在保障人羣和保險產品層面補充個人養老金業務。此時開展商業養老金試點,可能是引導保險公司尤其是專業養老保險公司聚焦養老保障領域,切實提高養老保險產品的競爭力,豐富養老保險產品公司,進一步發揮保險公司在第三支柱養老保險領域的功能作用。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商業養老金業務主要有六方面特點,包括賬戶與產品相結合、建立鎖定養老賬戶與持續養老賬戶的雙賬戶組合、產品設計以積累養老金爲主要功能、強化風險管控、提供多種領取安排和養老規劃服務等。

具體來說,商業養老金業務爲個人建立信息管理賬戶,提供不同期限、風險、流動性等特徵的商業養老金產品,滿足客戶穩健投資、風險保障、退休領取等養老需求,同時兼顧鎖定養老資金長期投資和個人不同年齡階段流動性的雙重需要。並支持個人長期持續積累養老資金,可提供一定的身故、意外傷害等附加風險保障。

不過,北京商報記者採訪多家試點公司瞭解到,目前相關產品的具體形態還未明確。

對於產品開發,中國人壽養老險公司承諾,將根據商業養老金產品“資金長期性、收益安全性、領取約束性”的基本定位,探索開發系列產品,兼顧多樣化需求,實現覆蓋至退休的養老資金生命週期管理。

對於商業養老金業務與個人養老金二者的關係,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商業養老金定位於面向廣大人民羣衆的普惠性、創新性個人商業養老金融業務,是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的組成部分,對個人養老金制度發展具有支持和補充的作用。

從參與範圍來看,商業養老金更寬泛,參加個人養老金業務,需是在中國境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而參加商業養老金業務,只需要年滿18週歲,就可與養老保險公司簽訂商業養老金業務相關合同,通過商業養老金賬戶長期積累養老金。

在可投產品方面,二者也有較大差別,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用於購買符合規定的銀行理財、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公募基金等金融產品。商業養老金客戶可選擇購買養老保險公司提供的多種商業養老金產品。

不過,不同於個人養老金制度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個人參與商業養老金業務,不享受相關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二者不屬於同一賽道,但有一定聯繫。”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指出,個人養老金業務主要是指個人可以用個人養老金賬戶資金購買相應的養老保險產品,並依法享受確定額度內的稅收遞延;商業養老金業務內容更豐富,包括養老賬戶管理、養老規劃、資金管理和風險管理等服務,但是不能享受稅收遞延,只是保險公司商業化經營的普惠型養老金融服務。兩者也有共性,都是爲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鼓勵發展的養老第三支柱的組成部分。

談及推出商業養老金試點的意義,李文中指出,試點有利於減輕第一支柱的負擔,充分利用養老保險公司在長壽風險管理方面的經驗,爲消費者提供多樣化的養老保障服務,化解老齡化所帶來的養老壓力。

北京商報記者 陳婷婷 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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