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许永安,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立法中始终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以“小切口”专项立法完善法律“工具箱”,全面构筑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法治保障。

一、制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多发高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对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关键环节和制度构建作出明确指示,从立法、执法、司法各领域各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特别强调“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要从完善法律入手进行规制,补齐监管漏洞和短板,决不能放任不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各章节内容充分贯彻体现了上述重要精神。制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击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重要举措。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必然要求。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形势严峻,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据很大的比重,犯罪分子利用新型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钻管理上的漏洞,利用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网络黑灰产业交易等实施精准诈骗,组织化、链条化运作,跨境跨地域实施,已经成为当前发案最高、损失最大、群众反响最强烈的突出犯罪。对此,立法必须作出回应,进一步完善制度,坚决打击治理,以法治方式、法治思维加强社会治理,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三是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实践的迫切需要。从实践情况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方面的制度措施不够充分,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治理存在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各方面责任制度,形成协同打击治理合力;实践中一些好的做法和政策文件需要上升为法律规定;现有法律规定总体上较为分散,各方面对于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的需求较为迫切。在这些情况下,急需有一部专门立法,满足实践需要。

二、制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总体思路

一是立足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依法治理,侧重前端防范,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关于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刑法已多次做出相关修改完善,打击的法律手段总体上较为充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医之于无事之前’,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本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出发,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发生的信息链、资金链、技术链、人员链等各环节,加强防范性制度措施建设,深入推进行业治理,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变“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变重“打击”为“打防管控”并重,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水平。

二是“小快灵”“小切口”立法的又一次重要立法实践。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提出,“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这部立法主要考虑是体现“小切口”,坚持问题导向,对关键环节、主要制度作出规定,建起四梁八柱,力求精准有效,条文数量不多,立法进程要快,是一部体现“小快灵”“小切口”的立法,进一步丰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形式。

三是坚持急用先行,与其他行业立法共同推进。在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安全法、反洗钱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都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的相关规定。但上述法律规定总体上较为分散,针对性不强,力度不够。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作为专门立法,虽然体量小,但涉及金融、通信、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等各领域,是一部集中全面、系统综合、针对性强的小法律,目的是解决当前迫切需要的立法需求,坚持急用先行,为反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及时有效法治保障。

四是统筹发展和安全。立法过程中,将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精准防治作为重要指导原则。既要充分赋予有关部门执法和管理手段、压实企业社会责任,也要防止不必要的,或者成本收益失衡的措施,坚持依法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审慎考虑对群众便利和营商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防止不精准的“一刀切”措施。

三、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主要内容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共七章五十条,包括总则、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立法目的是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本法强调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要坚持系统观念,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压实各方防范职责,加强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建设。

(二)明确电信网络诈骗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本法在总结实践中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界定经验的基础上,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概念和范围作了规定。管辖方面,对于在中国境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适用本法,同时对域外管辖也作出规定,中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境外的个人、组织针对中国境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以及为针对境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的,都要依法适用本法,按照本法的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

(三)明确工作机制和各部门职能分工。规定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打击治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确定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履行监管主体责任,企业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完善相关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

(四)明确宣传教育防范。本法的总则和综合措施部分对宣传教育作出规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都要担负相应职责,增强宣传的针对性、精准性。规定各单位要加强内部教育防范,加强对从业人员、用户的教育和风险提示等。

(五)完善电话卡、物联网卡、金融账户、互联网账号有关基础管理制度。落实实名制,是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的重要源头性工作。本法规定了电话卡、互联网服务真实信息登记制度,建立健全金融业务尽职调查制度;对办理电话卡、金融账户的数量限制和识别异常办卡、开户情形作出规定,防范开立企业账户风险;有针对性地完善物联网卡销售、使用监测制度。

(六)统筹推进各类反制技术措施建设,为利用大数据反诈提供制度支持。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不断更新升级,给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带来技术挑战,本法规定国家要支持研究开发有关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有关部门、单位要提升技术,推进涉电信网络诈骗信息数据互通共享。特别是要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反制,实现对涉诈异常情形的监测、识别和处置,包括涉诈异常电话卡、金融账户和可疑交易、互联网账号等。

(七)明确处置措施和申诉救济渠道。为提高阻断电信网络诈骗发生的效率,经监测识别后,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公安、金融、电信、网信等部门可以对涉诈异常情形,根据不同情形采取相应限制、暂停等处置措施。对因采取上述措施可能造成误伤误判等情况,规定要明确告知处置原因、救济渠道等,被处置对象可以提出申诉救济。

(八)加强涉诈黑灰产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涉诈非法设备、软件,如GOIP、猫池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等;不得故意、恶意或者实施非法活动,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支持或者帮助,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本法进一步明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相应服务时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其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违反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九)加强综合施策,进行全链条治理。本法规定要建立涉案资金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和资金返还制度;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防范个人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同时要查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利用的信息来源;建立电信网络诈骗举报奖励和保护以及预警劝阻制度;加强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十)明确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明确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等;在刑事责任的基础上,规定专门行政处罚,加大对尚不构成犯罪人员的行政处罚力度;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规定了惩戒的措施内容。规定金融、电信、互联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处罚,以及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许永安 编辑:李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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