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大連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大銀保監罰決字〔2022〕81號)顯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市分公司存在借收購不良資產名義爲企業提供融資的違法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責令其改正,並處罰款三十五萬元。 

官網顯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中國長城資產”)成立於2016年12月11日,註冊資本512.3億元。目前,中國長城資產服務網絡遍及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設有32家分公司,旗下擁有長城華西銀行、長城國瑞證券、長生人壽保險、長城新盛信託、長城金融租賃、長城投資基金、長城國際控股、長城金橋諮詢、長城國富置業等9家控股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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