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2日訊 今日,銀保監會網站發佈消息,爲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適應新形勢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發展出現的新變化和新趨勢,中國銀保監會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11〕31號,以下簡稱《指引》)進行了全面修訂,形成了《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2011年3月,原銀監會發布《指引》,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進行了規範。近年來,隨着表外業務快速發展,《指引》已難以適應表外業務的監管與管理需要,亟待更新和完善。爲規範表外業務發展,防範化解金融風險,金融管理部門借鑑國際經驗,結合我國銀行業實際,針對各類具體表外業務陸續制定了一系列監管制度規定,涵蓋了傳統表外、理財、代理代銷等各類業務。《辦法》是在系統梳理已有制度規則的基礎上,爲進一步加強表外業務的全面風險管理進行的統領性、綜合性規範。《辦法》擴展了表外業務定義範圍,增加了新興表外業務類型,構建了全面、統一的表外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體系,理順了各類表外業務的風險本質、法律關係和對應管理要求,有利於引導商業銀行規範發展表外業務,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辦法》共六章47條,分爲總則、治理架構、風險管理、信息披露、監督管理和附則等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定義與分類,要求商業銀行開展表外業務應遵循全覆蓋、分類管理和風險爲本原則,確保表外業務風險可控、合規經營。二是提出表外業務治理框架,明晰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層職責,對業務部門、合規管理職能部門、風險管理部門、會計部門以及內外部審計職責作出明確規定。三是細化明確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要求,規定商業銀行應將表外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準確識別各類表外業務風險,並根據業務種類和風險特徵實行差異化管理。四是提出信息披露要求,對披露內容、頻率、形式,以及合作機構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規定,提升業務透明度。五是明確監督管理要求,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進行持續監管,對不能滿足監管要求的銀行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隨着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發展變化,各類新興業務迅速增長,複雜程度顯著增加,風險形式不斷演化。《辦法》對錶外風險管理框架進行了重塑,在原有風險控制、風險監管等相關內容基礎上,重新構建了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框架體系,在政策制度、限額管理、授權管理、審批機制、關聯交易、壓力測試、內部控制、會計覈算、統計信息系統、合作機構等方面作出相關規定,並對擔保承諾類、代理投融資服務類和中介服務類業務提出差異化的風險管理要求。同時,對錶外業務的審慎經營和監管作出明確規定,要求商業銀行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和穿透原則,準確識別、評估和緩釋各類表外業務風險,針對相關資產的風險分類和減值準備計提、風險加權資產計量和資本計提、相關風險準備金計提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推動商業銀行強化合規意識、做好風險抵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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