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李願 北京報道

爲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12月2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辦法》(下稱《辦法》),以適應新形勢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發展出現的新變化和新趨勢。《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表外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從事的,按照現行企業會計準則不計入資產負債表內,不形成現實資產負債,但有可能引起損益變動的業務。根據表外業務特徵和法律關係,表外業務分爲擔保承諾類、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其他類等。

“近年來,商業銀行表外業務迅速發展,各類新興表外業務不斷湧現,成爲銀行收益的重要來源。但部分表外業務管理與業務發展存在差距,積累了風險隱患。”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借鑑國內國際最新標準,並結合監管實踐,制定實施《辦法》,能夠推動商業銀行建立完善表外業務治理架構和風險管理體系,加強流程管理,實現整體覈算、統一授信,創建策略合理、管理規範、風險可控的表外業務發展環境,推動表外業務規範發展。

重塑風險管理框架

根據表外業務特徵和法律關係,《辦法》將表外業務分爲擔保承諾類、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其他類等。商業銀行開展表外業務,應當遵循三大原則:

  • 管理全覆蓋原則。商業銀行應當對錶外業務實施全面統一管理,覆蓋表外業務所包含的各類風險。

  • 分類管理原則。商業銀行應當區分自營業務與代理業務,根據不同表外業務的性質和承擔的風險種類,實行分類管理。

  • 風險爲本原則。商業銀行開辦表外業務,應當堅持風險爲本、審慎經營、合規優先的理念,並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對業務進行管理。

“按照全覆蓋原則,將所有表外業務統一納入監管。”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以是否存在信用風險及承擔信用風險的主體爲依據,結合表外業務特徵和法律關係,將表外業務劃分爲“擔保承諾類、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其他類”四大類,對不同類型的表外業務提出了差異化的監管和管理要求。對銀行承擔信用風險的擔保承諾類業務,重點監管信用風險,關注統一授信執行、表外業務信用風險轉換系數、表外業務墊款等情況。對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業務,重點監管操作風險、聲譽風險,關注業務操作規範、客戶投訴、金融消費者保護等情況。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稱,《辦法》對錶外風險管理框架進行了重塑,在原有風險控制、風險監管等相關內容基礎上,重新構建了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框架體系,在政策制度、限額管理、授權管理、審批機制、關聯交易、壓力測試、內部控制、會計覈算、統計信息系統、合作機構等方面作出相關規定,並對擔保承諾類、代理投融資服務類和中介服務類業務提出差異化的風險管理要求。

同時,對錶外業務的審慎經營和監管作出明確規定,要求商業銀行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和穿透原則,準確識別、評估和緩釋各類表外業務風險,針對相關資產的風險分類和減值準備計提、風險加權資產計量和資本計提、相關風險準備金計提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推動商業銀行強化合規意識、做好風險抵補。

如,《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表外業務風險限額管理制度,根據業務規模、性質、複雜程度和外部市場發展變化情況等因素,確定需要設定風險限額的業務,並設定相應的風險限額。以及應當針對不同業務種類,制定差異化的合作機構資質審查標準,書面確定對單個合作機構的風險限額和風險監控方式。

定期報告業務發展和風險情況

《辦法》明確了監督管理要求,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進行持續監管,對不能滿足監管要求的銀行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

具體來看,商業銀行應當按照監管要求,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登記相關表外業務的經營管理和風險狀況的信息、數據。應當定期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表外業務發展和風險情況,至少每年度一次,年度報告應當於年後三個月內報送。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各類表外業務規模、結構、發展趨勢、風險狀況、壓力測試情況、已採取的風險管理措施、潛在風險點和擬採取的措施等內容。出現重大事件、風險事件的,應當及時報告。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持續分析表外業務發展和風險情況,根據業務種類和風險特徵採取差異化的監管方式和監管措施。對擔保承諾類業務,重點監管信用風險,關注統一授信執行、表外業務信用風險轉換系數、表外業務墊款等情況。對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業務,重點監管操作風險、聲譽風險,關注業務操作規範、客戶投訴、金融消費者保護等情況。

“對不能滿足本辦法及其他關於表外業務監管要求的商業銀行,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責令限期改正,並視情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辦法》提出。

對於商業銀行方面,《辦法》還提出了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合作機構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規定,提升業務透明。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各類表外業務的規模、結構、風險狀況等。

具體來看,表外業務信息披露包括定期信息披露和臨時信息披露。定期信息披露是指根據監管規定或表外業務產品說明書、協議等約定的間隔期,定期披露相關信息。臨時信息披露是指根據表外業務服務協議等約定,對包括但不限於重大事件、風險事件、產品管理、投資運作情況等內容及時進行披露。對於應當由表外業務合作機構披露的信息,商業銀行應當加強與合作機構溝通,及時掌握其擬披露信息的內容。

(作者:李願 編輯:曾芳)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