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爲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適應新形勢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發展出現的新變化和新趨勢,銀保監會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下稱《指引》)進行了全面修訂,形成了《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辦法》(下稱《辦法》)。

2011年3月,原銀監會發布《指引》,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進行了規範。近年來,商業銀行表外業務迅速發展,各類新興表外業務不斷湧現,成爲銀行收益的重要來源。但部分表外業務管理與業務發展存在差距,積累了風險隱患。

現有表外業務的審慎經營規則主要針對各類具體業務,數量較多、各有側重。因此,客觀上需要總結、歸納和提煉各類表外業務的普遍規律和管理標準,理順風險本質、法律關係和管理要求,制定統領性、綜合性規制,構建全面、統一的管理和風險控制體系。銀保監會借鑑國內國際最新標準,並結合監管實踐,制定實施《辦法》,能夠推動商業銀行建立完善表外業務治理架構和風險管理體系,加強流程管理,實現整體覈算、統一授信,創建策略合理、管理規範、風險可控的表外業務發展環境,推動表外業務規範發展。

《辦法》共六章47條,分爲總則、治理架構、風險管理、信息披露、監督管理和附則等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定義與分類,要求商業銀行開展表外業務應遵循管理全覆蓋、分類管理和風險爲本原則,確保表外業務風險可控、合規經營。二是提出表外業務治理框架,明確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層職責,對業務部門、合規管理職能部門、風險管理部門、會計部門以及內外部審計職責作出明確規定。

三是細化明確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要求,規定商業銀行應將表外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準確識別各類表外業務風險,並根據業務種類和風險特徵實行差異化管理。四是提出信息披露要求,對披露內容、頻率、形式,以及合作機構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規定,提升業務透明度。五是明確監督管理要求,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進行持續監管,對不能滿足監管要求的銀行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

《辦法》按照全覆蓋原則,將所有表外業務統一納入監管。《辦法》以是否存在信用風險及承擔信用風險的主體爲依據,結合表外業務特徵和法律關係,將表外業務劃分爲“擔保承諾類、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其他類”四大類,對不同類型的表外業務提出了差異化的監管和管理要求。對銀行承擔信用風險的擔保承諾類業務,重點監管信用風險,關注統一授信執行、表外業務信用風險轉換系數、表外業務墊款等情況。對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業務,重點監管操作風險、聲譽風險,關注業務操作規範、客戶投訴、金融消費者保護等情況。

銀保監會表示,隨着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發展變化,各類新興業務迅速增長,複雜程度顯著增加,風險形式不斷演化。《辦法》對錶外風險管理框架進行了重塑,在原有風險控制、風險監管等相關內容基礎上,重新構建了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框架體系,在政策制度、限額管理、授權管理、審批機制、關聯交易、壓力測試、內部控制、會計覈算、統計信息系統、合作機構等方面作出相關規定,並對擔保承諾類、代理投融資服務類和中介服務類業務提出差異化的風險管理要求。

同時,對錶外業務的審慎經營和監管作出明確規定,要求商業銀行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和穿透原則,準確識別、評估和緩釋各類表外業務風險,針對相關資產的風險分類和減值準備計提、風險加權資產計量和資本計提、相關風險準備金計提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推動商業銀行強化合規意識、做好風險抵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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