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華夏時報

記者盧夢雪 冉學東 北京報道

爲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適應新形勢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發展出現的新變化和新趨勢,12月2日,銀保監會制定發佈了《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納入統一監管。

《辦法》將表外業務劃分爲“擔保承諾類、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其他類”四大類,並要求商業銀行準確識別、評估和緩釋各類表外業務風險。其中,在第十六條提出“風險限額”要求,第三十三條提出“減值準備”和“風險準備金”等要求。

相關分析人士指出,發展表外業務是銀行改善資金和資本壓力、資產質量壓力,滿足市場和客戶的需求的重要選擇。但多數表外業務不像表內業務一樣有風險限額、資本計提等要求,其風險隱蔽性更強,如果不加以約束,將有可能轉化爲系統性風險。因此,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監管制度,按照全覆蓋原則,將所有表外業務統一納入監管,具有重要性和緊迫性。

表外業務快速發展

表外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從事的,按照現行企業會計準則不計入資產負債表內,不形成現實資產負債,但有可能引起損益變動的業務。

業內普遍認爲,表外業務種類多、範圍廣,不佔用銀行資本,比較容易形成客戶粘性,比表內業務更能體現創新性,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商業銀行的核心競爭力和創新能力。

因此,發展表外業務逐漸成爲各家銀行的戰略制高點,隨着各銀行大力開拓佈局,表外業務對商業銀行營業收入的貢獻度日益提升。

一般來講,廣義的中間業務等同於廣義上的表外業務,以中間業務收入的數據來看,據Wind數據統計,2022年前三季度,42家A股上市銀行合計實現中間業務收入8570億元,佔同期營業收入的比重爲18.2%。

12月2日,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採訪時指出,在發展初期,以存貸業務爲主的表內業務是商業銀行主要的收入來源。但隨着金融市場的發展和金融管制的放鬆,國內外商業銀行逐步突破單一傳統的表內業務模式,轉向發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表外業務,更全面深入地參與金融市場。

“我國銀行表外業務快速發展,是內外部因素‘雙輪驅動’的結果。”董希淼表示。

從內部動因看,董希淼認爲,近年來我國銀行業面臨一定挑戰,一方面資產質量壓力激增,利差收入有所下降;一方面監管要求趨緊,資金和資本壓力加大。在這種情況下,以傳統表內業務爲主的經營模式難以獨木支撐,發展表外業務成爲商業銀行走出困局的重要選擇。

從外部環境看,董希淼指出,隨着我國經濟結構轉型,多樣化、個性化的金融服務需求湧現,以表內業務爲主的傳統業務模式已經難以滿足市場和客戶的需求。發展表外業務、創新金融服務,是客戶需求變遷對銀行提出的客觀要求。

化解風險

“近年來,商業銀行表外業務迅速發展,各類新興表外業務不斷湧現,成爲銀行收益的重要來源。但部分表外業務管理與業務發展存在差距,積累了風險隱患。”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

董希淼也指出,部分表外業務技術含量較低,管理不夠規範;少數銀行把表外業務視爲規避監管的手段,借表外業務之形行表內業務之實;部分表外業務違規操作,實質上承擔了較大的風險。

“商業銀行表外業務中風險相對小的中介服務業務,也有一些相對複雜的業務,其中有一些業務由於透明度低,但保類、或有債務、承諾類、資產證券化等業務,會有一定信用風險、高槓杆下的潛在流動性風險,以及市場風險等;並且由於表外業務不直接體現在表內,缺乏有效監管,這些都可能對個別金融機構穩定構成影響。”12月2日,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研究員周茂華對《華夏時報》記者坦言。

爲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辦法》提出,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表外業務風險限額管理制度,根據業務規模、性質、複雜程度和外部市場發展變化情況等因素,確定需要設定風險限額的業務,並設定相應的風險限額。

同時,《辦法》強調,對實質承擔信用風險的表外業務,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相關規定,真實、準確地進行風險分類,並按照債務人履約能力以及金融資產風險變化結果,及時動態調整。商業銀行應當嚴格遵循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監管規定,及時、充足計提減值準備。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資本監管相關規定,按照業務實質審慎計算表外業務對應的風險加權資產,計提資本。商業銀行應當依據相關監管規定,從表外業務收入中計提相關風險準備金。”《辦法》指出。

在監督管理層面,《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定期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表外業務發展和風險情況,至少每年度一次,年度報告應當於年後三個月內報送。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各類表外業務規模、結構、發展趨勢、風險狀況、壓力測試情況、已採取的風險管理措施、潛在風險點和擬採取的措施等內容。

“多數表外業務不像表內業務一樣有風險限額、資本計提等要求,其風險隱蔽性更強,如果不加以約束,將有可能轉化爲系統性風險。因此,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監管制度,按照全覆蓋原則,將所有表外業務統一納入監管,具有重要性和緊迫性。”董希淼認爲。

與時俱進

2011年3月,原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下稱《指引》),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進行了規範。《辦法》在《指引》的基礎上全面修訂而成,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周茂華指出,近年來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發展迅速,各種業務創新也較爲活躍,但監管方面存在一定滯後,部分表外業務風險有所積累。國內監管部門根據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發展變化,加快補齊制度短板,能夠引導商業銀行規範發展表外業務,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與《指引》相比,《辦法》將表外業務類型的分類進行了拓展,以是否存在信用風險及承擔信用風險的主體爲依據,將表外業務劃分爲“擔保承諾類、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其他類”四大類,對不同類型的表外業務提出了差異化的監管和管理要求。

同時,《辦法》指出,商業銀行開展表外業務,應當遵循管理全覆蓋原則、分類管理原則、風險爲本原則。

董希淼指出,此次公佈的《辦法》,具有四個特點:一是分類更加完整。二是原則更加明確。三是監管更加嚴格。要求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和穿透原則,準確識別、評估和緩釋各類表外業務風險。四是要求更加具體。如《辦法》在治理架構、風險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更加具體細緻,更具有可操作性。

“總之,《辦法》擴大表外業務監管範圍,不留監管死角;同時增強信息披露力度,明確和提高了要求,貫徹了“穿透式”監管精神,有利於加強銀行表外業務監管,引導銀行增強合規意識,規範發展表外業務,更好地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董希淼總結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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