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黃一帆

“普源精電作爲專利侵權受害者已經持續十幾年了,根據取證和分析,鼎陽科技的多款數字示波器產品,包括近些年發佈的一些新產品,都涉嫌侵犯公司相關的發明專利。”12月3日,普源精電(688337.SH)首席戰略官程建川在接受經濟觀察網採訪時表示。

幾天前,普源精電發佈公告,其全資子公司北京普源精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普源)對鼎陽科技(688112.SH)及其產品經銷商上海峯時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就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事項,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而作爲回應,鼎陽科技在其後公告稱,目前涉訴案件信息僅爲普源精電公開披露的信息。預計本次訴訟敗訴可能性較低,預計對本期及期後利潤影響較小。

程建川則告訴記者,相關訴訟準備工作啓動已久。“因爲涉及到很多產品,包括數字示波器等爲了取證和分析首先就需要完成購買,而訴訟準備工作保密性要求極高,一次性大批量全面購買的難度很大,所以整個訴訟項目組已經工作有相當長的時間。在掌握了確鑿的證據,包括完成了一些必要的法律公證後,我們才提起了訴訟。”

近年來,科技公司間在知識產權領域糾紛案件數量呈上漲趨勢,普源精電與鼎陽科技均在招股書中互相認定對方爲全球市場的主要競爭對手,涉案金額之高是目前國內電子測量儀器賽道未曾出現的。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普源曾與鼎陽科技關係密切的深圳市安泰信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泰信)就核心專利知識產權問題有過一次,且持續多輪的訴訟交鋒,拉鋸長達三年之久。最終在2009年,以北京普源勝訴,安泰信公司被判停止涉案侵權行爲並賠償北京普源三十萬元人民幣收場。

“如今的普源訴鼎陽侵權案,可以視作爲普源精電與安泰信糾紛的延續。”一位電子測量儀器行業從業人士表示。

記者就相關問題向鼎陽科技致電併發送採訪提綱,截至發稿,未獲回覆。

準備已久的訴訟

普源精電在公告中認爲,鼎陽科技的數字示波器等產品侵犯了其“具有改進的前端電路的示波器”等專利。

根據披露,本次訴訟涉及北京普源的三項專利爲ZL200910119840.9號“測量設備”、ZL201210562286.3號“具有改進的前端電路的示波器”以及ZL201010606965.7號“雙通道信號源通道耦合的方法和裝置”。

普源精電方面表示,北京普源經比對分析,認爲鼎陽科技、上海峯時製造、銷售、許諾銷售的多款數字萬用表、數字示波器、函數/任意波形發生器產品分別落入上述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

普源精電認爲,兩被告未經其許可,以生產經營爲目的,製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其涉案專利的產品,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侵害了其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北京普源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爲,賠償相應款項共計4875萬元。根據普源精電在公告稱中所述,公司已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目前案件尚未開庭審理。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專利代理師魏聰告訴記者,專利侵權相關案件最核心的爭議焦點爲被告的案涉產品/方法是否落入原告相關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是指專利權法律效力所涉及的發明創造的範圍。本案主要涉及原告的三項發明專利,其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爲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在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並以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所對應的全部技術特徵逐一進行比較。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徵的,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程建川告訴記者,本次普源精電起訴鼎陽科技侵權產品均爲近年在售產品,而非早期老產品。

記者查詢了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專利後發現,本次普源精電涉訴專利CN201210562286.3,即“具有改進的前端電路的示波器”的申請日爲2012年12月21日。

而普源精電申請上述涉案專利前,鼎陽科技申請了22件專利,包括8件外觀設計、3件實用新型、11件發明專利。知識產權相關專家告訴記者,上述專利均與涉訴專利技術主題無關。從專利來看,鼎陽科技在涉訴專利前並未儲備相關專利。

同時,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數據庫檢索分析判斷,截至目前,鼎陽科技共申請示波器相關專利共約146件。而其中,已經失效近30件專利。而已經失效的專利大部分屬於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的駁回失效。

上述知識產權相關專家表示,通常原因是專利創造性不高。具體法規描述爲:發明專利申請的駁回是指經過申請人答覆後,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爲發明專利申請仍然存在專利法規定的實質性缺陷而作出的拒絕授予專利權的決定。

另外,鼎陽科技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聲稱的核心專利CN201020579220.1(一種基於掃描時基的記錄儀)技術已失效。

知識產權相關專家告訴記者,鼎陽科技示波器專利在軟件、算法、邏輯方面申請較多,授權專利的權利要求較長,保護範圍較小,且授權文本中含有大量參數和公式,因而對相關技術實質保護的力度較弱。

普源精電公司內的一位知識產權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 “我們認爲本次涉案的三個專利,對方侵權的客觀事實已經具備。經過技術分析,我們認爲雙方在涉訴專利的各個技術特徵比

對已經非常一致,比較容易對侵權行爲進行認定。”

程建川預計,該案從立案到開庭、審理、一審結束,最快將到2023年年中才會有第一輪結果。

他表示,一旦普源精電在該案獲得勝訴,將影響鼎陽科技涉訴相關產品(包括數字示波器、

函數/任意波形發生器、以及數字萬用表等)的銷售,包括涉及相關的ODM業務。

所謂ODM,全稱爲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即“原始設計製造商”,是一廠商根據另一廠商的要求,爲其設計生產產品,此時產品的知識產權在於受託方。關於本案是否涉及ODM業務,魏聰律師則告訴記者,被告鼎陽是否對案涉產品/方法享有知識產權需要通過檢索並分析相關材料後才能作出判斷,但是本案中對比的是鼎陽的產品與普源的專利,而鼎陽自身是否擁有相關專利在所不問。這意味着,無論鼎陽科技是委託方還是受託方,如果法院判定專利侵權成立,其均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普源與鼎陽、安泰信的三者糾葛

本次並非雙方在專利權糾紛上首次交鋒。2006年至2009年,鼎陽科技的原第一大股東湯勇軍所控制的安泰信就曾因旗下“用於數字示波器的視頻觸發裝置”專利侵權普源精電而兩次被告上法庭。

最終,北京二中院認爲安泰信的數字示波器部分專利落入了專利的保護範圍,確實存在侵權。因此安泰信被判賠償普源精電30萬元。此外,法院還判令安泰信停止製造、銷售被控侵權產品。北京高院在其後的二審中維持了北京二中院原判。

而在安泰信被訴期間的2007年,鼎陽科技成立。安泰信不僅是鼎陽科技的關聯方,而且後者成立之初主要爲安泰信提供ODM服務。

根據公開資料梳理,鼎陽科技的原第一大股東湯勇軍、現董事長秦軻、董事副總經理邵海濤與安泰信的“示波器”業務可謂密切相關。

根據鼎陽科技在申報IPO時回覆上交所首輪問詢時的說法,秦軻和邵海濤是電子科技大學同學。

2005 年,秦軻、邵海濤已初步研發出數字示波器,希望尋求其他方合作從事數字示波器的業務。當時,湯勇軍控制的安泰信生產模擬示波器,因此三人達成合作共識。

2005 年 9 月,秦軻、邵海濤與湯勇軍簽署了《合作協議書》,擬投資設立新公司,用於經營數字示波器及其他電子儀器設備。2007 年 6 月,三人根據《合作協議書》的約定設立了鼎陽科技。而公司設立初期並未建立銷售渠道,湯勇軍通過其控制的安泰信以 ODM的形式與鼎陽科技開展業務。

對於秦軻和邵海濤在安泰信“示波器”業務中發揮的作用,鼎陽科技在上述回覆中專門說明了兩人的技術專長和鼎陽科技成立後的技術歸屬問題。

鼎陽科技表示,在鼎陽設立前,“數字示波器相關技術均來源於秦軻和邵海濤,安泰信並未擁有數字示波器相關的技術及研發能力,且《合作協議書》約定數字示波器技術來源於秦軻和邵海濤,其開發的技術版權均歸屬於三方合作的新公司,即鼎陽科技。”

因此,可以理解爲,2005年9月至2007年6月間,安泰信的示波器技術均來源於秦軻和邵海濤。

而鼎陽科技對於秦軻和邵海濤在這段時間的經歷書寫的十分含糊。根據鼎陽科技公開的高管簡歷中,僅稱兩者這段時間在“自主創業”。

不過,在2007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中,邵海濤在彼時的身份仍爲爲深圳市安泰信電子有限公司職員。

一位深圳示波器的經銷商告訴記者,安泰信在當時業內小有名氣,“做電源和電烙鐵焊接相關設備,由於性價比較高在深圳挺受歡迎。當時深圳電子廠多,安泰信仿照技術還是很強的,普及率也比較高,哪裏都能見得到。06年普源告了安泰信,當時在業內由於知識產權訴訟的很少,因此非常轟動。隨後,安泰信慢慢淡出,秦軻單獨出來做了鼎陽。”

彼時,在上述提及的鼎陽科技IPO時回覆上交所的一輪問詢中,上交所也曾擔憂過普源精電訴安泰信專利侵權案對鼎陽科技的影響。

上交所稱,普源精電曾訴安泰信專利侵權。“目前發行人使用的發明專利號爲 ZL201911355374.4 的‘一種高穩定性的視頻觸發方法及數字示波器’的數字觸發技術實現了同樣的功能,用於核心技術、產品中”。上交所要求鼎陽科技回覆核心技術、產品中是否運用到普源精電所訴專利,是否存在遭訴風險。

鼎陽科技當時解釋稱旗下“一種高穩定性的視頻觸發方法及數字示波器”專利與前述涉案專利在功能實現方法上各有不同,其不存在被訴的風險,並強調“公司擁有的專利權合法、有效,公司核心技術、產品中未運用北京普源(普源精電子公司)所訴專利。”

不過,鼎陽科技對於本次訴訟預計較爲樂觀,公司預計本次訴訟敗訴可能性較低,預計對公司本期及期後利潤影響較小,本次涉及的訴訟最終實際影響以法院最終生效判決結果爲準。

“目前公司研發、生產、經營均正常,公司相關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均不會受到未決訴訟的影響,本次訴訟不會對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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