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袁園    每經編輯 陳旭    

12月2日,爲整改規範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現象,銀保監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佈《關於規範“銀行”字樣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規範“銀行”字樣的使用。

《通知》對“銀行”字樣使用的主體範圍、名稱含義、整改規範、宣傳教育、參照適用情形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下一步,中國銀保監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將共同開展違法使用“銀行”字樣行爲的整改規範工作,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向亂用“銀行”字樣說不

《通知》顯示,未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國際金融組織、中央銀行、多邊開發機構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自然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不得以營利性爲目的或者以可能誤導公衆的方式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批准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的情形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名稱的全稱、簡稱;商標名稱;產品、業務和服務名稱;互聯網網站名稱、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名稱;其他情形。

對於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行爲,《通知》要求,根據違法行爲具體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對於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改正等情形,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規定,依法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各銀行保險機構發現違法使用“銀行”字樣情況的,應當及時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對於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主體,各銀行保險機構不得爲其業務系統開發提供技術支持,不得與其開展營銷推廣方面的業務合作;在提供授信、承保等金融服務時,應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必要審查。

值得一提的是,除卻“銀行”字樣,《通知》還顯示,違法違規使用“總行”“分行”“支行”“農商行”“城商行”“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儲蓄所”“資金互助社”等字樣,仿冒銀行機構營業場所裝潢、網站外觀、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外觀和標誌等情形,欺騙或者可能誤導金融消費者的,參照本通知要求進行整改;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爲的,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中國銀保監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當前,存在一些並非從事金融業務的工商企業使用如“時間銀行”“糧食銀行”等“銀行”字樣的情況,實際上相關名稱完全可以用“寶庫”“倉庫”等其他名稱替換,既滿足合規要求,也不影響正常業務的開展。《通知》發佈後,存在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主體應主動及時更名。

明確報送整改總結時間

中國銀保監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第七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未經批准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嚴格控制企業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也是國際銀行業監管的基本原則。

巴塞爾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第四條提出,只有持照並受到監管的機構才能在其名稱(包括域名)中使用“銀行”一詞或派生的“銀行業務”等詞,以避免出現任何可能誤導公衆的情況。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近年來,市場上頻繁出現企事業單位、個人,甚至政府部門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情況。以“紅旗銀行上海分行”爲例,即爲未獲得金融業務許可的情況,屬於非法金融機構。上海銀保監局還針對此事特別發佈公告,提醒廣大市民切勿上當受騙。

“違法使用‘銀行’字樣容易對社會公衆造成誤導,擾亂金融市場秩序,依法應當予以整改規範。銀保監會及派出機構近年來查處了多起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案件。但是,由於我國商業銀行法相關對應條文中對於‘單位’‘名稱’等規定過於原則化,並且隨着互聯網行業的發展,當前出現了在微博、微信公衆號、自媒體等網絡平臺上違法使用‘銀行’字樣、引發公衆誤導的情況。”上述相關負責人表示,因此,有必要出臺相關規範性文件,對實際操作中的問題予以明確細化,並進一步指導後續集中整改行動,嚴格落實合規要求。

《通知》要求,各銀保監局應當積極協調並會同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共同開展整改規範工作,通過提示主動變更名稱、依職權變更名稱等方式糾正規範違法行爲。各銀保監局牽頭彙總轄內相關工作情況,並請於2023年3月1日前向銀保監會報送整改規範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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