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瀟湘晨報

據中國證券報 記者從交通運輸部網站獲悉,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發佈關於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決定。據悉,修改後的《辦法》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等行爲的罰款數額予以下調。

其中,上述文件明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對當事人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對此,交通運輸部發布的解讀稱,7月30日,《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國發〔2022〕15號,以下簡稱《決定》)印發實施。《決定》明確取消“對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行爲的罰款”,下調“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等行爲的罰款”數額。爲落實《決定》要求,刪除了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駕駛員證行爲的罰款規定,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等行爲的罰款數額予以下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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