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多家券商員工因違規提供融資便利收警示函,涉五礦、金元、中天證券

因出借賬戶、違規兼職、違規操作客戶證券賬戶、爲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及其他便利等,券商經紀業務再遭監管“點名”。

12月5日,深圳證監局連發三張罰單,包括對五礦證券有限公司(簡稱“五礦證券”)深圳金田路證券營業部、陳夏珊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以及對陳萍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同樣在12月5日,浙江證監局連發兩張罰單,包括對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金元證券”)、葉羽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從處罰原因看,五礦證券深圳金田路證券營業部存在從業人員違規操作客戶證券賬戶、爲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及其他便利等問題;金元證券存在營業部負責人在該公司參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營利性機構兼職的行爲。

五礦證券一員工、中天證券一營業部負責人爲客戶融資提供便利

經查,深圳證監局發現五礦證券深圳金田路證券營業部存在從業人員違規操作客戶證券賬戶、爲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及其他便利等問題,反映出該營業部客戶異常交易監控機制不完善,從業人員執業行爲管理不足,合規管理不到位。

員工方面,深圳證監局指出,陳夏珊在五礦證券深圳金田路證券營業部從業期間,存在違規操作客戶證券賬戶、爲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及其他便利的行爲。

故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關於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五礦證券深圳金田路證券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按照《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陳夏珊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另外,深圳證監局發現陳萍在任中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天證券”)深圳深南大道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期間,違規參與客戶證券賬戶出借,併爲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活動提供便利和服務。根據《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深圳證監局決定對陳萍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出借賬戶存在場外配資風險。根據證監會6月8日公佈的《場外配資典型案例》,最新8個場外配資典型案例中便包括出借賬戶模式的場外配資。

據證監會介紹,“場外配資”是指以高於投資者支付的保證金數倍的比例向其出借資金,組織投資者在特定證券賬戶上使用借用資金及保證金進行股票交易,並收取利息、費用或收益分成的活動,行爲模式主要包括系統分倉、出借賬戶、虛盤配資、點買配資等。《證券法》規定,從事“場外配資”涉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從事虛盤配資則可能涉嫌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

因違規兼職,金元證券及一營業部負責人被出具警示函

同日,浙江證監局也對金元證券開出罰單。

經查,浙江證監局發現,金元證券瑞安安陽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葉羽在任職期間,存在在該公司參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營利性機構兼職的行爲。而金元證券在知悉葉羽有關兼職行爲後,未按規定向該局報告,反映出公司內部控制不完善、合規管理不到位。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簡稱“《人員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和分支機構負責人,不得在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參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營利性機構兼職。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兼職的,應當及時通知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在知悉有關情況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因此,按照《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金元證券、葉羽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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