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又有券商掉“坑”!營業部員工竟變身資金掮客,違規爲客戶提供融資便利…2人遭罰

爲客戶違規融資牽線搭橋,又有券商和證券從業者遭罰。

12月5日,深圳證監局連發三張證券經紀業務罰單,兩名證券從業者及一家券商營業部因違規操作客戶證券賬戶、爲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及其他便利的行爲等問題,被分別採取了監管談話、警示函等行政監管措施。

違規提供融資便利

據瞭解,深圳證監局發現五礦證券深圳金田路營業部存在從業人員違規操作客戶證券賬戶、爲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及其他便利等問題,反映出該營業部客戶異常交易監控機制不完善,從業人員執業行爲管理不足,合規管理不到位。

因此,深圳證監局決定對上述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而涉事的證券從業者陳夏珊,因在五礦證券深圳金田路營業部從業期間,存在違規操作客戶證券賬戶、爲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及其他便利的行爲,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項的規定,亦被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明知故犯參與賬戶出借

無獨有偶,深圳證監局同時在另一份罰單中提到了一個相似案例——證券從業者陳萍在任中天證券深圳深南大道營業部負責人期間,違規參與客戶證券賬戶出借,併爲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活動提供便利和服務,被深圳證監局決定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事實上,深圳證監局早在今年9月就已經就上述情況給中天證券深圳深南大道營業部及陳萍雙雙開出過警示函。彼時深圳證監局表示,該營業部負責人在知悉客戶證券賬戶交由他人使用的情況下未予制止,並多次在賬戶所有人、賬戶實際使用人之間傳遞賬戶相關信息,在客戶回訪時提前告知客戶提供不實信息應對回訪。

“以上情況反映出你營業部在員工行爲管理、賬戶實名制及回訪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深圳證監局要求該營業部應採取有效整改措施,強化合規與內控管理,嚴格員工行爲管控,強化客戶賬戶實名制管理,並於30日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與此同時,深圳證監局還在10月的證券期貨機構監管通訊中以此爲案例,提醒轄區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引以爲戒,加強合規與內控管理,嚴格員工行爲管控,強化客戶賬戶實名制管理,不得損害投資者權益、擾亂市場秩序。

監管強調客戶賬戶管理

違規操作、出借客戶證券賬戶的情況在證券經紀業由來已久,雖然隨着監管法規的不斷完善和執法力度的持續提升,相關行爲相比過去已經得到明顯約束,但仍有部分從業者鋌而走險。

例如,今年9月30日,大連證監局公佈罰單,證券從業者賈明在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任職期間,因存在違規操作客戶證券賬戶的行爲,被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而證監會也在12月5日發佈風險警示稱,近期證監會某派出機構對華某帆、宋某、胡某、王某、楊某5人違法出借自己證券賬戶行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根據公告,2021年3月至5月,無錫某公司按照實際控制人陶某偉的安排,籌措大額資金轉入該公司借用的華某帆、宋某、胡某、王某、楊某的6個證券賬戶。上述5人按照陶某偉指令操作各自賬戶買賣2只股票,交易實際虧損由公司承擔。

而新《證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進一步強化了賬戶實名制要求,擴大了禁止出借和借用賬戶的主體範圍,將自然人納入規制範圍。

據介紹,對於違反《證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出借人和借用人最高可處以五十萬元罰款。新法實施以來,已有12名出借賬戶的自然人被處罰。

證監會同時指出,“出借證券賬戶給他人從事證券交易,不僅可能面臨行政處罰,還可能捲入民事糾紛,蒙受財產損失。廣大證券投資者應當按照實名制要求開立證券賬戶,妥善保管賬戶密碼等關鍵信息,切勿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

責編:王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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