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川財證券”)因在開展債券承銷等投行條線業務中存在不足,被監管下發警示函。

12月5日,四川證監局發佈了《關於對川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下稱“《決定》”),表示發現川財證券存在債券承銷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及個別資產證券化項目存續期管理不到位等兩方面問題。

“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等相關規定,決定對川財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四川證監局表示。

投行業務作爲券商發揮市場“看門人”功能的重要部分,歷來是監管機構關注和完善的重點方向。11月25日,證監會剛剛通報了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內部控制及廉潔從業專項檢查的情況。12月2日,券商投行業務質量評價新規也正式出爐。

川財證券因兩方面問題被警示,年內多家券商因投行業務被“點名”

四川證監局指出,經查,發現川財證券兩方面問題。一是存在債券承銷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個別項目盡職調查不充分,內核意見跟蹤落實不到位,受託管理履職不足。

“另一方面,是個別資產證券化項目存續期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到位等問題。”四川證監局進一步指出。

四川證監局表示,上述行爲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等規定,按照相關規定,決定對川財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川財證券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我局將持續關注川財證券相關事項整改落實情況。”四川證監局稱。

值得關注的是,年內已有多家券商因投行業務存在不規範被監管“點名”。

例如,11月11日,證監會連開10張罰單,5家券商及相關負責人被罰,且均指向券商的投行業務。具體而言,因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廉潔從業風險防控機制不完善等問題,華安證券招商證券被出具警示函,民生證券、聯儲證券、國泰君安被責令改正。

9月30日,證監會連發了5張罰單,分別針對安信證券及一名保薦代表人、東莞證券及兩名員工,因IPO保薦項目過程中的違規行爲收證監會罰單。

8月9日,深圳證監局官網則披露了對招商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稱招商證券在從事投資銀行類業務過程中,存在三大問題:一是保薦業務中,個別項目對發行人的收入確認、核心技術、研發費用覈算盡職調查不充分。二是債券承銷業務中,個別項目對發行人的債務情況,對外擔保情況,償債能力,關聯交易情況,重大仲裁、訴訟和其他重大事項及或有事項等盡職調查不充分。

“三是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個別項目對原始權益人、託管人的資信水平等盡職調查不充分;盡職調查報告未包含對重要債務人進行盡職調查的情況;存續期管理對基礎資產現金流監督檢查不到位,未發現涉及基礎資產現金流的重大事項併發布臨時公告。”深圳證監局指出。

證監會:個別券商存在投行團隊“承包制”管理等三方面嚴重問題

11月25日,證監會最新通報了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內部控制及廉潔從業專項檢查情況,表示爲督促證券公司從事投行業務歸位盡責,切實發揮“看門人”作用,今年初組織了對8家證券公司投行內部控制及廉潔從業情況開展了專項檢查,覆蓋了股權、債券、併購重組等投行業務各條線、全流程。

證監會指出,從檢查結果來看,各公司基本建立了投行業務內部控制組織架構,實現集中統一管理,由業務部門、質量控制、內核合規構成的“三道防線”內控體系有效運作。不過,檢查也發現部分證券公司存在內控制度和保障機制不健全、內控把關不嚴格等問題。

“此外,個別證券公司存在內控組織架構不合理、崗位職責利益衝突、投行團隊‘承包制’管理等較爲嚴重的問題。”證監會進一步指出。

證監會彼時稱,全面合規、有效運行的投行內控機制是投行執業質量的基礎。下一步,證監會將常態化開展投行內控現場檢查,從“帶病申報”、“一查就撤”、執業質量存在嚴重缺陷等典型問題入手,重點檢查投行內控制度是否健全、運行是否有效、人員及保障是否到位等,促進保薦機構真正發揮“看門人”功能,爲註冊制行穩致遠夯實基礎。

券商投行業務質量評價新規出爐

券商投行業務執業質量的評價體系,監管也在進行進一步完善。12月2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下稱“中證協”)表示,爲切實提升投行業務執業質量,制定了《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辦法(試行)》(下稱“《辦法》”),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整體來看,《辦法》以業務項目執行和專業操守執行爲評價基礎,建立了投行業務執業質量評價體系。同時,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每年開展一次,按評價結果分爲A類、B類、C類三個等級。

《辦法》顯示,評價指標體系(基準分100分)包括執業質量評價(基準分60分)、內部控制評價(基準分20分)、業務管理評價(基準分20分)三類指標,採用扣分方式,根據各類負面事項的扣分標準對基準分進行扣減,直至0分。

其中,《辦法》明確,券商存在兩方面相關情況的,評價分類不得確定爲A類。

具體而言,一方面,是評價期內證券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因投行業務違法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被中國證監會或其他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存在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情形,或者證券公司被中國證監會暫停、撤銷業務資格的。

另一方面,是評價期內證券公司因投行業務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發行人、上市公司因投行業務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立案調查、且其違法違規或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爲與證券公司構成重大關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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