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華琳稱,任何預防手段都不可能將所有負面的傳染病危害因素完全排除。就當前新冠疫情防控的新形勢來看,乙類防控已經足以將疫情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

近日以來,全國多地“走小步不停步”,密集優化新冠疫情防控措施。面對我國疫情防控的新形勢新任務,在提級管理近三年後,新冠病毒防控是否到了迴歸乙類時候?迴歸乙類管理之後,哪些防控措施會進一步調整?

第一財經專訪了南開大學醫藥衛生法研究中心主任宋華琳和江蘇省衛生法學會副會長鬍曉翔,他們均表示,目前,新冠病毒已具備了迴歸乙類傳染病防治的條件。

宋華琳認爲,疫情防控的策略需要“時移世易”。隨着奧密克戎病毒致病性的減弱、疫苗接種的普及、防控經驗的積累,當前,該流行性傳染病的風險特性和應對策略已與三年前發生了質的改變。迴歸“乙類乙管”,也是進一步優化新冠疫情防控和診療方案的前置條件。

胡曉翔認爲,“從各地臨牀新觀察來看,醫療擠兌大概率不會因爲迴歸乙類防治而出現。相反,當新冠病毒迴歸乙類管理後,可以將更多的醫療資源釋放出來,運用於脆弱人羣和重症治療上。”

措施調整已體現出乙類管理的特徵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釋義》,甲類傳染病,是指發病率高,治療延誤時引起病死率高,在人間傳播速度快,波及面廣,可能危及社會安全,流行時需要採取強制性隔離、疫區封鎖或者交通衛生檢疫等措施的烈性傳染病。

乙類傳染病是指,“發病率較高,引起高病死率,但傳播能力有限,對社會造成一定危害,需要採取計劃性疫苗接種,進行義務性、公衆性檢查與治療,對傳染源或者對傳播環節進行系統控制等社會性控制工程的傳染病。”

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佈1號公告稱,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基於當時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學、臨牀特徵等特點的認識,報國務院批准同意,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法定傳染病乙類管理,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宋華琳認爲,在疫情發生之初,由於對病毒本身研究有限,疫苗、藥物以及公共衛生管理等方面的力量儲備不足,故而,對於判斷爲乙類傳染病的新冠病毒採取甲類傳染病的管理方式,旨在爭取時間,這是過渡性措施。

“任何一種傳染病,都不可能是零風險的。”宋華琳稱,任何預防手段都不可能將所有負面的傳染病危害因素完全排除。就當前新冠疫情防控的新形勢來看,乙類防控已經足以將疫情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

《傳染病防治法》在總則中明確,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以公佈。

“目前,國際和國內監測數據均證實,奧密克戎變異株及其進化分支的致病力和毒力相比原始株和德爾塔等變異株明顯減弱。”胡曉翔稱。

在廣州,以廣州新冠定點醫院——廣州醫科大學附屬市八醫院收治的病例來看,自10月22日以來,醫院共收治了5000多個病例,其中60歲以上老年人有500多例。其中,診斷爲重症的爲兩例。

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邀請呼吸危重症專家、北京市呼吸疾病研究所所長童朝暉5日接受央視新聞採訪時稱,這段時間我們從國內各個省市的報道來看,無症狀加輕型在90%以上,普通型的都不多,重型、危重型的比例更少。我最近也是在北京的一線,到定點醫院查房會診,真正因爲新冠肺炎導致需要住院、插管上呼吸機的就三四例。

胡曉翔認爲,前三年的提級管理是必要且有效的,三年的高強度措施正是爲了今天的轉折,即進一步優化的考慮。換言之,今天考慮進一步優化,非但不是對前三年的否定,恰恰是肯定和延伸。

對於迴歸乙類防控可行性的另一個原因,兩位專家均認爲,從近期多地探索和基層實踐取得的防控效果中得以彰顯。

12月以來,全國多個省市相繼對密接者和確診者的判定和管理做出優化,比如允許符合條件的密接和陽性人羣居家隔離等,這些調整已體現出乙類管理的特徵。

宋華琳稱,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第3款的規定,對於乙類傳染病病人而言,只需要“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即可,至於具體採取怎樣的措施,更多需交由專業部門基於知識的判斷,很多時候還需要專業人士在個案中進行裁量。

有助於醫療機構進一步迴歸正常醫療服務

新冠病毒全人羣易感,老年人又是其中最脆弱的羣體,感染後發展爲重症和死亡的風險顯著高於年輕人羣。

當前,我國80歲以上老年人加強針接種率剛達40%,每10萬人口的重症醫療牀位僅不到4張。如果迴歸乙類管理,原先較嚴格的行政強制措施將會減少,是否會短期內造成較大規模老年人感染並導致醫療資源擠兌的風險呢?

胡曉翔認爲,首先,面對無症狀感染者居多、輕症爲主、低重症低死亡率的自限性疾病,一般不會發生所謂的放開後的醫療資源擠兌;其次,乙類乙管可以“好鋼用在刀刃上”,讓更多的醫療力量放在危重症的救治上,並有利於更好地平衡醫療資源,避免各類疾病救治的顧此失彼。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10條規定,國家合理規劃和配置醫療衛生資源;第36條規定,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分工合作,爲公民提供全方位全週期的醫療衛生服務。

宋華琳援引上述法條稱,面對醫療資源,尤其是重症救治資源稀缺的客觀現實,應平等對待新冠肺炎患者與其他疾病患者,保證其他疾病患者特別是危重疾病患者的就醫權利。與此同時,對於很多新冠高齡感染者,本身也面臨基礎性疾病救治的需求。“所以,‘乙類乙管’有助於醫療機構進一步迴歸和保障正常醫療服務。”

宋華琳表示,適時將新冠肺炎調整爲“乙類乙管”後,未來疫情防控將更加彰顯“突出重點、兼顧一般”的經濟性原則,政府力量和社會資源將更多用於將脆弱人羣保護得更好上。基於此,也對強化社區自治,做好個人健康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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