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醫療器械公司將一批價值50萬元的呼吸機交由物流公司運輸,爲節省保價費,醫療器械公司虛報貨值,保價聲明貨物價值2000元。物流公司接收這批貨物後,擅自轉交給他人實際運輸。然而,司機在運輸途中因操作不當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貨物全部被燒燬。

醫療器械公司將物流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按照貨物實際價值50萬元進行賠償。醫療器械公司認爲,物流公司擅自將承運業務轉包,存在重大過失,不適用保價限賠條款,應當按照實際價值全額賠償。但物流公司表示,醫療器械公司虛報貨物價值,公司只收取了600餘元運費,卻被要求承擔50萬元貨物的賠償風險,有悖公平原則,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2000元。

法院審理後判決,醫療器械公司自擔40%的責任,物流公司承擔60%的賠償責任,向醫療器械公司賠償損失30萬元。

【說法】我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無效。

本案存在兩大爭議焦點:一是保價條款是否應當適用,二是醫療器械公司是否存在過錯。

法官表示,保價條款屬於限制賠償責任條款,一定程度上免除了承運人據實賠償的責任,限制了託運人的權利,但如果承運人在實際承運過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貨物毀損的,該保價條款應屬無效。本案中,因物流公司擅自轉包擴大了貨物受損的風險,且實際承運人的駕駛員未安全駕駛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負事故全部責任,物流公司構成重大過失,因此保價條款不適用於本案,物流公司應當按照涉案貨物的實際價值賠償。

針對醫療器械公司是否存在過錯,法官表示,醫療器械公司未如實聲明涉案貨物的價值,存在明顯過錯。對2000元和50萬元的貨物,物流公司的收費必然不同,所採取的承運方式以及需要盡到的注意義務也不同,未如實申報貨物價值可能會誤導物流公司的判斷,進而造成實際承運中貨物受損,故醫療器械公司也應承擔不誠信申報的法律後果。

(本報記者  魏哲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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