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12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5件依法懲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檢第一檢察廳負責人說,此次發佈的5件典型案例體現了依法從嚴懲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政策導向,強化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全面保護。案例對部分法律適用問題重申或者明確了意見,強調訴源治理。

檢察機關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情況如何?該負責人介紹說,2019年至今年10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嫌疑人1.3萬餘人,提起公訴2.8萬餘人。近年來,最高檢不斷強化規範指引,制定一系列相關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並持續推進案例指導工作。檢察機關堅持切實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司法保護的同時,及時通過制發檢察建議促進訴源治理。

公訴竊取人臉信息犯罪

李某爲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軟件開發人員。2020年6月至9月,李某製作了一款可竊取手機照片的軟件。用戶下載安裝該軟件使用時,軟件自動獲取用戶手機相冊照片上傳到李某搭建的服務器後臺。李某將該軟件在暗網某論壇售賣,賣得網站虛擬幣30$。李某爲炫耀技術,又將該軟件僞裝成“顏值檢測”軟件,發佈在某論壇供免費下載安裝,竊取安裝者手機照片1751張,人臉信息、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家庭住址等100餘條公民個人信息。

2020年9月,李某用虛擬幣在暗網論壇購買“社工庫資料”並轉存於網盤。2021年2月,李某明知“社工庫資料”含有戶籍信息、車主信息等,仍將網盤鏈接某QQ羣(150名成員)。經去除無效數據、合併去重後,該“社工庫資料”包含公民個人信息8100餘萬條。

公安機關將李某抓獲後,查明“社工庫資料”內容龐大且存儲於境外網盤,未查到有人下載使用。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在對李某審查起訴時認爲,李某已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信息數量符合“情節特別嚴重”的規定,李某主觀上無牟利目的,客觀上未造成信息傳播、擴散,且系初犯,自願認罪認罰,遂以李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提起公訴,並提出量刑建議。

法院公開審理本案時,針對辯護人提出的未對涉案8100餘萬條信息的真實性覈實確認等意見,公訴人答辯指出,司法鑑定中,去除無效信息、合併去重後,鑑定出有效個人信息8100餘萬條,信息數量客觀、真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且公安機關隨機抽樣驗證部分個人信息,覈實能夠確認涉案個人信息的真實性。

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

【典型意義】對批量公民個人信息的條數,根據查獲的數量直接認定,但是有證據證明信息不真實或者重複的除外。

人臉信息是具有不可更改性和唯一性的生物識別信息。要謹慎下載使用“顏值檢測”等“趣味”軟件,防範個人信息泄露。

嚴懲出售行蹤軌跡信息

被告人陳某甲、於某、陳某乙均爲無業人員。2020年,陳某甲決定從事“私家偵探”活動,在網上發佈信息稱可找人、查人,並註冊“專業商務調查”微信號承攬業務。閔某(另案處理)通過網絡搜索聯繫陳某甲,尋找離家出走的妻子郭某,並提供了郭某的姓名、照片、手機號碼等。

陳某甲先後兩次將郭某的手機號碼交給他人(正在偵查確認),由該人獲得郭某的手機定位後反饋給陳某甲。陳某甲夥同於某等在山西省呂梁市柳林縣蹲點守候,確認郭某的具體位置提供給閔某。

2021年6月,閔某再次聯繫陳某甲要求幫助尋找其妻子。陳某甲又採取上述方法獲得郭某的地址信息。陳某甲與於某、陳某乙駕車到柳林縣,與閔某一起蹲點守候。被害人郭某出現後,陳某甲等三人駕車離開。同年6月23日,閔某將郭某殺害。

經查,閔某先後支付陳某甲39500元。陳某甲分給於某9000元、分給陳某乙6000元。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柳林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閔某涉嫌故意殺人案時,發現陳某甲、於某、陳某乙雖不能認定爲閔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但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建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以陳某甲等三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提請批准逮捕。

檢察機關審查認爲,陳某甲、於某、陳某乙出售公民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屬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對三人作出批捕決定,並制發繼續偵查提綱。

陳某甲、於某的家屬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了賠償,取得諒解。三人均認罪認罰,在辯護人見證下自願簽署具結書。檢察機關將三名被告人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提起公訴,並提出量刑建議。

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期間,陳某乙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了賠償。庭審中,公訴人依法提出量刑建議,並指出,被告人通過採用手機定位、查看快遞信息、蹲點守候等手段非法獲取被害人郭某的個人信息並提供給閔某,閔某據此信息將被害人郭某找到並殺害。根據《解釋》的規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應當認定爲“情節特別嚴重”。本案被告人陳某甲即屬於此情形。

法院採納檢察機關指控事實和量刑建議,認定三名被告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陳某甲、於某、陳某乙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典型意義】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構成犯罪的,應依法從嚴懲處。

犯罪分子通過竊取、非法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謀取不法利益,嚴重危害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社會管理秩序。要注意提高對快遞地址、手機號碼、定位信息等個人信息的保護意識。

打擊行業“內鬼”內外勾連

被告人吳某甲、吳某乙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經營保健按摩中心,主要向產婦提供服務。吳某甲向被告人南寧市某醫院產科主管護師韋某提出,由韋某提供產婦信息,並承諾發展一名客戶給韋某50元至60元報酬,客戶辦卡消費則向韋某支付10%的提成。

2018年至2020年6月,韋某欺騙同事登錄該醫院“護士站”系統查詢產婦信息拍照發給自己,或自行查詢科室電腦“桂婦兒”系統產婦信息拍照,將照片發給吳某甲,吳某甲、吳某乙利用上述信息安排員工電話聯繫產婦發展客戶。

經查,韋某向吳某甲、吳某乙出售包括姓名、家庭住址、電話號碼、分娩日期、分娩方式等產婦健康生理信息500餘條。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檢察院認定韋某非法獲取、出售產婦公民個人信息數量500餘條,且韋某將其在履職中獲得的信息出售給他人,依法應從重處罰。韋某等三人認罪認罰,在辯護人見證下自願簽署具結書。檢察機關對韋某等三人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提起公訴。

法院公開審理本案期間,韋某主動退賠違法所得。公訴人指出,涉案信息有產婦姓名、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還涉分娩日期、分娩方式等隱私信息,敏感程度高,韋某將在履職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信息出售給他人,不僅侵害孕產婦的個人權益,還危害了整個醫療體系的信用,依法應從重處罰。此外,吳某乙未直接參與獲取信息,但與吳某甲共同出資購買信息,用於經營活動,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法院採納檢察機關的指控事實和意見,認定韋某等三人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判處韋某、吳某甲、吳某乙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兩年至有期徒刑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檢察機關制發檢察建議,促進案涉醫院倒查信息安全管理狀況,完善患者信息安全管理措施與制度,從源頭防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

【典型意義】依法打擊行業“內鬼”內外勾連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對下游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也應依法打擊,實現全鏈條懲處。

檢察機關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督促醫療單位履行監管職責,預防和杜絕泄露公民個人信息問題的發生。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昊

來源|法治日報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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