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8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中國銀保監會塔城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塔銀保監罰決字〔2022〕18號)顯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市支公司(簡稱“中華財險塔城市支公司”)編制虛假財務資料,虛列費用套取資金。2020年至2021年,該公司虛假列支派遣公司派遣人員工作明細表等資料,申請農險工作經費3筆,涉及套取資金金額合計85578元。中國銀保監會塔城監管分局表示,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塔城監管分局決定對中華財險塔城市支公司予以罰款人民幣十二萬元的行政處罰。 

塔銀保監罰決字〔2022〕19號顯示,孫科作爲中華財險塔城市支公司經理,負責全盤工作,安排並實施了虛列費用套取資金的違法行爲,並對費用報銷單進行簽字批准,應負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孫科應當承擔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塔城監管分局決定對孫科予以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二萬元的行政處罰。 

同日公佈的塔銀保監罰決字〔2022〕20號顯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裕民縣支公司(簡稱“中華財險裕民縣支公司”)編制虛假財務資料,虛列費用套取資金。2020年至2021年,該公司虛假列支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人員工作明細表等資料,申請農險工作經費共計3筆,涉及套取資金金額合計55694元。中國銀保監會塔城監管分局表示,中華財險裕民縣支公司編制虛假財務資料,虛列費用套取資金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塔城監管分局決定對中華財險裕民縣支公司予以罰款人民幣十二萬元的行政處罰。 

塔銀保監罰決字〔2022〕21號顯示,張龍作爲中華財險裕民縣支公司副經理(主持工作),負責全盤工作,安排並實施了虛列費用套取資金的違法行爲,對費用報銷單進行簽字批准,並通過其賬戶迴流了虛列費用,應負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張龍應當承擔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塔城監管分局決定對張龍予以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二萬元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爲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塔城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塔銀保監罰決字〔2022〕18號 

當事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市支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市支公司(以下簡稱你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爲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你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爲: 

編制虛假財務資料,虛列費用套取資金。2020年至2021年,你公司虛假列支派遣公司派遣人員工作明細表等資料,申請農險工作經費3筆,涉及套取資金金額合計85578元。 

上述事實,有費用報銷財務憑證、銀行賬戶交易流水、費用管理相關規定、費用使用說明、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許可證、營業執照、身份證複印件、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你公司編制虛假財務資料,虛列費用套取資金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你公司予以罰款人民幣十二萬元的行政處罰。 

你公司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並向我分局提供繳款憑據複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新疆銀保監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2年9月28日 

中國銀保監會塔城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塔銀保監罰決字〔2022〕19號 

當事人:孫科                

職務:時任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市支公司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市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財險塔城市支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爲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華財險塔城市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爲: 

編制虛假財務資料,虛列費用套取資金。2020年至2021年,中華財險塔城市支公司虛假列支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人員工作明細表等資料,申請農險工作經費3筆,涉及套取資金金額合計85578元。 

你作爲中華財險塔城市支公司經理,負責全盤工作,安排並實施了虛列費用套取資金的違法行爲,並對費用報銷單進行簽字批准,應負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費用報銷財務憑證、銀行賬戶交易流水、費用管理相關規定、費用使用說明、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許可證、營業執照、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中華財險塔城市支公司編制虛假財務資料,虛列費用套取資金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同時,你應當承擔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你予以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二萬元的行政處罰。 

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並向我分局提供繳款憑據複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新疆銀保監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2年9月28日 

中國銀保監會塔城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塔銀保監罰決字〔2022〕20號 

當事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裕民縣支公司 

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塔城地區裕民縣哈拉布拉鎮巴爾魯克路 

主要負責人:張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裕民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你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爲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你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爲: 

編制虛假財務資料,虛列費用套取資金。2020年至2021年,你公司虛假列支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人員工作明細表等資料,申請農險工作經費共計3筆,涉及套取資金金額合計55694元。 

上述事實有費用報銷財務憑證、銀行賬戶交易流水、費用管理相關規定、費用使用說明、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許可證、營業執照、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你公司編制虛假財務資料,虛列費用套取資金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你公司予以罰款人民幣十二萬元的行政處罰。 

你公司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並向我分局提供繳款憑據複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新疆銀保監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2年9月28日 

中國銀保監會塔城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塔銀保監罰決字〔2022〕21號 

當事人:張龍            

職務:時任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裕民縣支公司副經理(主持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裕民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財險裕民縣支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爲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華財險裕民縣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爲: 

編制虛假財務資料,虛列費用套取資金。2020年至2021年,中華財險裕民縣支公司虛假列支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人員工作明細表等資料,申請農險工作經費共計3筆,涉及套取資金金額合計55694元。 

你作爲中華財險裕民縣支公司副經理(主持工作),負責全盤工作,安排並實施了虛列費用套取資金的違法行爲,對費用報銷單進行簽字批准,並通過其賬戶迴流了虛列費用,應負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費用報銷財務憑證、銀行賬戶交易流水、費用管理相關規定、費用使用說明、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許可證、營業執照、身份證複印件、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中華財險裕民縣支公司編制虛假財務資料,虛列費用套取資金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同時,你應當承擔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你予以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二萬元的行政處罰。 

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並向我分局提供繳款憑據複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新疆銀保監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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