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被判定終止上市,德奧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奧通航)一紙訴狀把深交所送上公堂。記者獲悉,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已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深圳中院判決認爲,深交所根據德奧通航恢復上市保薦人不再提供保薦服務的事實,認定德奧通航不符合恢復上市條件,作出不同意恢復上市的決定,並據此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事實和法律依據充分,程序符合規定,駁回德奧通航的訴訟請求。

退市過程回溯:

保薦人終止保薦 恢復上市申請未獲同意 德奧通航被終止上市

記者瞭解到,德奧通航系因恢復上市無保薦人保薦而被終止上市。

2019年5月15日,因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淨資產爲負值,德奧通航股票暫停上市。2020年6月30日,德奧通航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顯示,公司2019年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淨利潤扭虧爲盈,經審計的淨資產扭負爲正。隨後,德奧通航正式向深交所提交了恢復上市申請。

然而,一樁訴訟拖住了德奧通航恢復上市前進的腳步。

2020年11月,德奧通航突然捲入一場差額補足協議糾紛,被債權人廣州農商行起訴連同其他被告共同承擔25億元的擔保賠償責任。突如其來的擔保訴訟令市場一片譁然。

2022年2月7日,德奧通航收到其恢復上市保薦人的通知函。保薦人表示,因公司與廣州農商行的訴訟尚在審理中,公司對該案件的義務承擔情況尚無定論,存在重大不確定性風險,公司2020年虧損且2021年預計繼續虧損,持續經營能力有較大的不確定性等原因,保薦人有充分理由認爲公司已不具備恢復上市的條件,故不再爲其提供保薦服務,並解除雙方之間的保薦協議。

2022年2月8日,德奧通航披露公告顯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公司因與廣州農商行的案件需承擔最高15.86億元的賠償責任。

2022年2月16日,因德奧通航恢復上市已無保薦人,深交所作出不同意其股票恢復上市申請的決定,並於4月22日正式作出關於其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

深圳中院判決:

終止上市決定依據充分 符合程序

德奧通航不服,遂向深圳中院提起行政訴訟。

德奧通航訴稱,保薦人單方面要求解除保薦協議的理由極不充分,且解除通知尚未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保薦協議尚未解除,深交所據此不同意其恢復上市申請並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理由不充分。

深交所答辯認爲,德奧通航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第一,《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明確規定,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公司申請其股票恢復上市的應當由保薦人保薦。

第二,保薦人已經明確表示,其有充分理由認爲德奧通航已不具備恢復上市條件,不再爲德奧通航提供保薦服務。保薦人不再保薦的意思明確,無論保薦協議是否解除,均不影響德奧通航已無保薦人這一客觀事實,也不影響深交所據此作出不同意恢復上市的決定。

深圳中院認爲,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保薦人對公司恢復上市申請材料進行實質性覈查,就公司是否具備恢復上市條件出具保薦書並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保薦人保薦屬於申請恢復上市的實質性條件,深交所根據保薦人不再提供保薦服務的事實,認定德奧通航不具備恢復上市條件,作出不同意恢復上市的決定,並據此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事實和法律依據充分,程序符合規定,並無不當。

業內人士認爲,在本案中,交易所堅決履行退市實施主體責任,在保薦人明確發表意見不再保薦的情況下,依法依規對觸及退市情形的公司“應退盡退”,司法機關則通過司法裁判一方面保障了退市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另一方面進一步確保了交易所自律監管職權始終在法治軌道上規範運行,爲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營造了良好的司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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