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市国家工作人员张某将15万元受贿款打入亲戚的银行卡,后取现存入自己的银行卡用于投资,将犯罪违法所得自行“洗白”。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在审查张某涉嫌受贿案件中,发现其自洗钱行为后进行了追加起诉。

近日,宿城区法院对这起自洗钱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张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犯洗钱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据悉,该案系宿迁首例自洗钱案件。

今年5月23日,宿城区监察委员会以涉嫌受贿罪将被告人张某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发现,2017年到2021年,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服务对象法定代表人乔某在经营过程中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乔某所送的贿赂共计36.5万元。2021年5月11日,张某在收受乔某贿赂过程中,为掩饰来源,指使乔某将贿赂款人民币15万元打入其舅妈的银行卡中,后分两次取现存入张某自己的银行卡,并将上述款项转账给朱某某,合伙投资粮食生意。

检方指控,被告人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某通过转账的方式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同时构成洗钱罪。被告人张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承办检察官表示,本案中,张某利用其舅妈的银行卡接收行贿款后,又取现存入自己的银行卡用于投资,其行为是典型的“自洗钱”行为。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自洗钱”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不入罪。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自洗钱”行为正式入罪。这意味着实施贪污贿赂等七类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自行“洗白”、妄图包装成为合法收入的行为同样构成洗钱犯罪。“自洗钱”不仅增加对上游犯罪的查处难度,也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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