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宿遷市國家工作人員張某將15萬元受賄款打入親戚的銀行卡,後取現存入自己的銀行卡用於投資,將犯罪違法所得自行“洗白”。宿遷市宿城區檢察院在審查張某涉嫌受賄案件中,發現其自洗錢行爲後進行了追加起訴。

近日,宿城區法院對這起自洗錢案件作出一審宣判,張某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犯洗錢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據悉,該案系宿遷首例自洗錢案件。

今年5月23日,宿城區監察委員會以涉嫌受賄罪將被告人張某移送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經審查發現,2017年到2021年,張某利用職務便利,爲服務對象法定代表人喬某在經營過程中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喬某所送的賄賂共計36.5萬元。2021年5月11日,張某在收受喬某賄賂過程中,爲掩飾來源,指使喬某將賄賂款人民幣15萬元打入其舅媽的銀行卡中,後分兩次取現存入張某自己的銀行卡,並將上述款項轉賬給朱某某,合夥投資糧食生意。

檢方指控,被告人張某作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張某通過轉賬的方式掩飾隱瞞貪污賄賂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其行爲同時構成洗錢罪。被告人張某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

承辦檢察官表示,本案中,張某利用其舅媽的銀行卡接收行賄款後,又取現存入自己的銀行卡用於投資,其行爲是典型的“自洗錢”行爲。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自洗錢”屬於事後不可罰的行爲,被上游犯罪吸收不入罪。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後,“自洗錢”行爲正式入罪。這意味着實施貪污賄賂等七類上游犯罪的行爲人,對犯罪違法所得及其收益自行“洗白”、妄圖包裝成爲合法收入的行爲同樣構成洗錢犯罪。“自洗錢”不僅增加對上游犯罪的查處難度,也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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