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赵金、樊小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赵金、樊小刚:

经查,你们在执行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或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大华审字〔2022〕009295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大股权交易审计程序不充分

针对公司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事项,截至审计报告日受让方尚未履行相关款项支付义务,未达到财产权转移的约定条件,你们对合同执行与约定不符、控制权转移存疑等情况,未执行充分程序并获取充分证据。对交易股权和期末剩余股权每股对应价值存在较大差异,且交易价格基于公司自身未来盈利预测估算的,未充分考虑证据的可靠性及盈利预测的合理性。公司存在影响股权转让款可回收性的特殊事项,你们未考虑可能的影响并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审计程序不到位

公司以前年度以有限合伙人身份认缴某基金份额,本年度合同期满。基金管理人未按约定归还资金且公允价值大幅下降的,你们未合理关注基金投资对象成立时间集中、存在股权冻结等异常事宜,未将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仅以公司提供说明作为公允价值计量依据,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证据不充分。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三、商誉减值审计程序不到位

公司期末商誉账面价值为29,275.40万元,大于重要性水平。审计执行中,你们未按审计报告关键审计事项段所述执行内控测试程序;利用了评估专家工作,但对评估标的盈利预测收入增长率、毛利率等关键假设参数,未进行充分复核及合理性判断。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利用组成部分会计师审计程序不到位

组成部分执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人数少、部分项目联系人无注册会计师资格,你们未充分评估组成部分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你们未完全获取组成部分会计师的审计结果;对组成部分会计师回复仅有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结论的,你们未关注其工作的充分性和恰当性。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赵金、樊小刚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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