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毛晓东、黄锦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毛晓东、黄锦洪:

经查,你们在执行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锦股份或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天健审〔2022〕4738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成本与付款循环审计程序不到位

对部分函证未保持有效控制,对部分回函可靠性及回函的不一致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准确记录审计底稿归档后新实施或追加的访谈程序。未保持恰当的职业怀疑,对相关款项支付和付款审批流程及会计处理异常、发票金额与会计信息不一致等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销售与收款循环函证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

对部分函证收件人和寄件人不一致、回函内容前后不一致等未采取进一步措施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毛晓东、黄锦洪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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