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于薇薇、刘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薇薇、刘炼:

经查,你们在执行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科技或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中汇会审〔2022〕2355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

风险识别不充分,对风险迹象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充分考虑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风险评估底稿记录不准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九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不到位

部分控制测试底稿仅简单列示相关清单,缺乏对内部控制进行测试的过程与结论。个别控制测试样本量不足。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及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收入审计程序不到位

未关注到个别项目收入确认单据无必要人员的签名、部分项目走访获取信息与公司提供的资料不一致、公司未按合同与惯例预付货款,但已收货、个别单据时间冲突等情形,未考虑上述情形对审计证据充分性、适当性的影响,未进一步执行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研发费用审计程序不到位

未关注到个别非全职研发人员薪酬全额记入研发费用、同一人员不同单据签名字迹不一致等情形,未考虑上述情形对审计证据充分性、适当性的影响,未进一步执行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于薇薇、刘炼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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