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監管機構密集處罰了多家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的行爲。

12月7日,廣東證監局連發兩張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兩位證券從業人員的違法買賣證券行爲作出處罰決定。

同樣在12月7日,因個別從業人員長期違規買賣股票,河北證監局對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財達證券”,600906.SH)保定蓮池北大街營業部開出罰單,並對宋建華採取認定爲不適當人選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另外在12月6日,深圳證監局也對一位證券從業人員的違法買賣股票行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多家券商員工被罰款,最高“沒一罰一”

因違規炒股,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信建投”,601066.SH)劉某枝、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招商證券”,600999.SH、06099.HK)馮某偉、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信證券”,002736.SZ)王科迪被監管處以罰款。

經查,2013年8月至2022年8月,劉某枝在中信建投清遠清新大道營業部經紀、投資諮詢和營銷等崗位任職。2017年7月至2020年12月,劉某枝籌集資金並控制、使用“陳某霞”證券賬戶,違規買賣股票和可轉債,合計交易金額46.18萬元,虧損0.21萬元。2019年2月至2022年4月,劉某枝籌集主要資金並控制、使用“馮某梅”證券賬戶,違規買賣股票和可轉債,合計交易金額594.89萬元,虧損3.38萬元。

另外,2017年8月至2022年9月,馮某偉在招商證券中山坦洲營業部櫃檯業務崗任職。2018年6月至2022年7月,馮某偉控制、使用其父馮某聲的“馮某聲”東莞證券賬戶,其母梁某梅的“梁某梅”東莞證券賬戶、“梁某梅”東方證券賬戶,違規買賣股票和可轉債,合計交易金額5059.84萬元,盈利10.61萬元。

對此,廣東證監局責令劉某枝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並處以3萬元罰款;沒收馮某偉違法所得10.61萬元,並處以10萬元罰款。

此外,國信證券一員工同樣因違法買賣股票,被深圳證監局處以5萬元罰款。

經查,2019年6月至2022年2月,王科迪在國信證券深圳高新南九道證券營業部任職,離職前任高級理財顧問。在任職期間,王科迪控制使用“劉某俠”證券賬戶、“尹某蒙”國信證券賬戶、“尹某蒙”東方財富證券賬戶交易股票。上述證券賬戶組總成交金額合計2487.45萬元,虧損22.04萬元。

因員工違規炒股,財達證券一營業部收罰單

無獨有偶,因違規買賣股票行爲,財達證券一營業部收罰單,一員工被認定爲不適當人選。

經查,財達證券保定蓮池北大街營業部個別從業人員長期違規買賣股票,且未能及時發現並有效防範上述行爲,合規自查報告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反映出該營業部內部管理薄弱,對股票異常交易情形缺乏有效監測,對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爲失察失控。

對此,河北證監局決定,對該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營業部應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內部管理違法違規風險,切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行爲管理,堅決杜絕從業人員買賣股票行爲,並將整改情況於2023年1月31日前書面報告我局。”

員工方面,河北證監局指出,2015年至2017年宋建華在財達證券保定蓮池北大街營業部從業期間,違規操作宋傳斌等人賬戶進行股票交易,構成證券公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行爲。

澎湃新聞記者查詢中國證券業協會官網發現,名爲宋建華的證券從業人員目前僅有一位在財達證券任職。目前,其執業崗位爲證券投資諮詢(投資顧問),登記狀態爲正常。

根據《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河北證監局決定對宋建華採取認定爲不適當人選的監管措施,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2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

年內券商頻收違規炒股罰單

《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二款規定,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然而今年下半年以來,已有多位券商從業人員因違規炒股被監管處罰。

11月14日,重慶市證券期貨業協會發文指出,2008年7月至2015年11月供職於財達證券,期間曾擔任投資部投資經理的郭兆綱,操作其妹妹的證券賬戶違法交易股票,最終被證監會“沒一罰三”,並被採取了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8月3日,證監會官網公佈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曾任時任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交易事業部證券投資部投資經理等職務的孔典熠,在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19日、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間控制使用其姨父的證券賬戶交易股票,交易金額合計約4557.43萬元,累計虧損約1.3萬元,被處以20萬元罰款。

“證券從業人員所在機構是專業從事證券交易和證券經營業務的單位,由於職務工作原因,可能掌握超出一般投資者能夠了解的未公開信息,具備利用業務優勢、信息優勢甚至內幕信息參與股票交易,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基礎。”證監會表示,爲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市場公平性,保障普通投資者合法權益,立法機關最終仍保留了相關條款,在新《證券法》第四十條中明確規定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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