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 鄭嘉意 北京報道

短暫又瘋狂的“炒停”後,市場中已有超40款增額終身壽險產品下架整改。

11月18日,中國銀保監會人身險部印發《關於近期人身保險產品問題的通報》(以下簡稱《通報》),指出多家公司所售增額終身壽險產品存在條款表述不合規、不合理問題,並要求各人身險公司於2022年12月5日前報送增額終身壽險產品專項風險排查報告以及採取的具體管理措施。

通報發佈後,多款年內銷售量高漲的增額終身壽險產品集中下架。截至今日,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不完全統計,目前各險企已停售增額終身壽險產品已超40款,涉及公司包括招商仁和人壽、瑞泰人壽、渤海人壽等;僅12月4日內,就有近10家保險公司下架相關產品。

已有超40款產品下架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不完全統計,目前各險企已停售增額終身壽險產品已超40款。其中,不乏多款“明星”產品。

(圖片信息:部分已下架增額終身壽險產品)

值得一提的是,依照《通報》,此次增額終身壽險產品整改的重點並非部分保險銷售人員在“炒停”產品時強調的對高利率產品的“一刀切”,而是監督人身險公司審慎經營,避免利差損、費差損風險。

據《通報》披露,當前市場中所售多款增額終身壽險產品在設計及銷售過程中存在問題,如產品條款表述不合規、利潤測試的投資收益假設與經營實際情況存在較大偏差等。

銀保監會人身險部表示,各人身險公司應立即開展增額終身壽險產品專項風險排查工作,重點包括但不限於:1.增額比例超過產品定價利率、利潤測試;2. 投資收益假設超過公司近5年平均投資收益率水平、產品定價;3. 附加費用率假設明顯低於實際銷售費用。

國泰君安非銀分析師劉欣琦表示,內外因共同影響下當前極爲火爆的增額終身壽險的可持續性有限,增額終身壽險同時具有費差損和利差損風險,對保險公司未來的利潤帶來較大的不確定性。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教授周渭兵進一步指出,“增額比例超過產品定價利率、利潤測試”、“投資收益假設超過公司近5年平均投資收益率水平、產品定價”兩類問題可能造成利差損,“附加費用率假設明顯低於實際銷售費”則有可能導致費差損。

“從精算公式推演,當增額比例超過定價利率、利潤測試時,會導致淨保費率的減少。當投資收益假設超過公司近5年平均投資收益率水平,則存在賠付額現值被低估的風險,從而導致淨保費率被低估。這兩類情況都有可能導致利差損。”周渭兵表示,“當附加費用率假設明顯低於實際銷售費用時,收繳的總保費低於實際應繳的總保費,故產生費差損。”

同時,亦有業內分析師指出,當前下架的增額終身壽險產品經營公司普遍爲中小型保險公司,且具有產品遞增保額高、公司投資收益率低的特點。此類產品的下架既有利於相關公司及行業整體的穩定、可持續發展,同時將利好上市險企開門紅銷售。

天風證券分析師周穎婕指出,上市險企產品設計相對穩健,預計該《通知》影響較小。“增額比例限制方面,當前A股上市險企主力增額終身壽險普遍未超過3.5%,如國壽臻享傳家、平安盛世金越(尊享版)、太保長相伴、新華榮耀終身壽險、太平歲有餘慶;投資收益率假設方面,A股上市險企5年平均總收益率爲4.8%-5.4%,除國壽外,其餘3家均爲5%以上,爲利潤測試的投資收益預留了較大空間。”

警惕三類銷售話術

增額終身壽險的“瘋狂”不止體現在產品設計,更體現在實際銷售過程中。

“3.5%複利的增額終身壽險面臨停售?且買且珍惜!買到就是賺到!”

11月18日後,類似的標題在各大社交平臺層出不窮。儘管《通報》明確指出,停售要求僅針對增額比例超過產品定價利率、利潤測試的投資收益假設超過公司近5年平均投資收益率水平、產品定價的附加費用率假設明顯低於實際銷售費用的產品,但仍有不少利用信息差,以停售爲賣點招攬客戶的現象。

對於增額終身壽險的亂象,如混淆保額增長率和投資收益率、誘導消費者中途退保及誇張其理財屬性問題已多次被中國精算師協會及地方銀保監局點名批評;此外,有消費者表示,購買增額終身壽險產品過程中,曾有中介機構引導其僞造信息,在不具備全國銷售資質的公司進行異地投保。

一是誤導銷售。9月23日,中國精算師協會發布風險提示,對增額終身壽險銷售中的常見誤導話術作出說明,主要有混淆保額增長率和投資收益率、誘導消費者中途退保及誇張其理財屬性三類。

中國精算師協會指出,“增額終身壽險複利3.5%”是一些銷售宣傳中經常出現的話語,但其中3.5%的複利是指保額增長率,而非投資收益率,與實際收益無關;同時,增額終身壽險的主要功能是提供身故或全殘保障,養老、儲蓄功能相對較少;此外,增額終身壽險並非“穩賺不賠”,若消費者選擇在投保增額終身壽險產品後第1年退保,將會損失10%-60%的保費。

二是關於加保或減保的不當宣傳。11月22日,海南銀保監局指出,部分增額終身壽險產品在宣傳時聲稱“可鎖定預定利率,且可靈活取現”,刻意忽略限制條件,造成消費者損失。

海南銀保監局指出,增額終身壽險加減保額一般都有限制條件,如每次增加或減少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超過合同訂立時保險單載明的基本保險金額的20%、同一保單年度內只能增加或減少一次保險金額等;此外,“減保”相當於部分退保,領取的是保單的現金價值,不是已經繳納的保費,可能造成消費者的經濟損失。

三是存在誘導消費者異地投保情況。有消費者表示,在投保過程中,部分保險中介爲增加業績,誘導消費者在投保時更改所在地信息,異地投保。

今年起,《關於進一步規範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正式推行,部分保險公司因償付能力未滿足監管要求,被取消在全國範圍內不設分支機構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資格。依照規定,此類公司產品投保區域被限制在分支機構所在地,但仍有中介機構忽略消費者日後理賠風險,以“高利潤”誘導消費者更改個人信息,跨區域購買產品。

(作者:鄭嘉意 編輯:李致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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