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券商營業部各種違規操作,各地證監局近期密集公佈罰單。

據中國證券報記者不完全統計,截至12月8日,12月以來,各地證監局已向券商營業部及相關從業人員開出至少11張罰單,處罰事由指向違規操作客戶證券賬戶、借用他人賬戶、控制使用他人賬戶等。

以河北證監局近期開出的罰單爲例,在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蓮池北大街營業部,從業超18年的宋某華違規買賣股票。河北證監局決定,向該營業部出具警示函,員工宋某華2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

“近年來,監管對券商營業部違規行爲的處罰日趨嚴格。”華東地區某券商營業部相關人士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違規操作客戶證券賬戶等代客理財行爲在券商營業部是較爲嚴重的違規行爲。不同券商合規存在一定程度的差異,頭部券商的合規相對更加嚴格。

長期違規買賣股票

12月7日,河北證監局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蓮池北大街營業部個別從業人員長期違規買賣股票,且未能及時發現並有效防範上述行爲,合規自查報告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反映出營業部內部管理薄弱,對股票異常交易情形缺乏有效監測,對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爲失察失控。河北證監局決定對上述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而涉事員工宋某華在證券行業從業逾十八年。12月8日,河北證監局稱,經查,2015年至2017年宋某華在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蓮池北大街營業部從業期間,違規操作宋某斌等人賬戶進行股票交易,構成證券公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行爲。中證協數據顯示,宋某華於2004年6月登記一般證券業務資格,2011年2月登記證券投資諮詢(投資顧問)資格。

河北證監局決定對宋某華採取認定爲不適當人選的監管措施,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2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

無獨有偶,12月5日,深圳證監局一天內發出三張營業部相關罰單,一家券商營業部及兩名從業人員被罰。

經深圳證監局查明,五礦證券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證券營業部存在從業人員違規操作客戶證券賬戶、爲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及其他便利等問題,反映出上述營業部客戶異常交易監控機制不完善,從業人員執業行爲管理不足,合規管理不到位。深圳證監局決定對上述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此外,五礦證券深圳金田路證券營業部從業人員陳某珊存在違規操作客戶證券賬戶、爲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及其他便利的行爲,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中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陳某,違規參與客戶證券賬戶出借,併爲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活動提供便利和服務,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其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違規借用賬戶炒股

中國證券報記者梳理券商分支機構及從業人員違規受罰情況發現,據不完全統計,按發文日期計算,截至12月8日,12月以來,河北證監局開出2張罰單,深圳證監局開出4張罰單,廣東證監局開出2張罰單,浙江證監局開出2張罰單,四川證監局開出1張罰單。

以四川證監局近期公佈的罰單爲例,12月1日,四川證監局發佈行政處罰決定書稱,經查明,2018年7月至2022年5月,劉某軤在華龍證券成都人民南路營業部工作,任綜合管理崗。2019年3月至2021年7月,劉某軤借用劉某強在華龍證券成都人民南路營業部開立的證券賬戶買賣證券,賬戶交易資金流入流出均指向劉某軤。

“劉某強”普通賬戶及兩融賬戶買賣證券660筆,成交金額1503.93萬元,共計盈利3.70萬元。四川證監局決定對劉某軤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70萬元並處罰款1萬元。

“近年來,監管對券商營業部違規行爲的處罰日趨嚴格。”華東地區某券商營業部相關人士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違規操作客戶證券賬戶等代客理財、投資者適當性不匹配、無資格展業等行爲在券商營業部都是較爲嚴重的違規行爲,客戶經理只能提供建議,但最後的決定還是要客戶做。

“我們券商營業部合規人員每個月都會進行新業務,新規定的培訓與考試,包括金融產品銷售合規、投資顧問業務合規、反洗錢合規等內容。此外,還會針對近期證券業的處罰實例,以及近期營業部的情況進行提示以及談話。”上述營業部人士稱,但不同券商合規存在一定程度的差異,頭部券商的合規相對更加嚴格。

切勿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

值得注意的是,在近期各地證監局的券商營業部相關罰單中,違規操作客戶證券賬戶、借用他人賬戶、控制使用他人賬戶等關鍵詞頻頻出現。

對於證券從業人員及投資者,新證券法中明確提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根據新證券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新證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這進一步強化了賬戶實名制要求,擴大了禁止出借和借用賬戶的主體範圍,將自然人納入規制範圍。對於違反《證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出借人和借用人最高可處以五十萬元罰款。

12月5日,青島證監局發文提示投資者,出借證券賬戶給他人從事證券交易,不僅可能面臨行政處罰,還可能捲入民事糾紛,蒙受財產損失。廣大證券投資者應當按照實名制要求開立證券賬戶,妥善保管賬戶密碼等關鍵信息,切勿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新證券法實施以來,已有12名出借賬戶的自然人被處罰。

編輯:於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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