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袁園    每經實習編輯 馬子卿    

12月8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業內獲悉,爲推動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迴避工作向制度化、規範化、長效化發展,銀保監會辦公廳已於近期向各地銀保監局和各保險公司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迴避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結合當前我國保險業發展特徵、業務屬性和機構人員實際情況,按照依法合規、嚴格規範和穩妥有序的原則,壓實保險法人機構主體責任,着力營造主動申報、嚴格迴避、公正履職、強化內控的文化氛圍,建立制度健全、程序規範、主體責任明確、監督約束到位的工作機制,持續推動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迴避工作向制度化、規範化、長效化發展。

明確需要回避範圍 含關鍵人員、重點業務等

《通知》明確了需要回避的範圍,包括關鍵人員、重點業務和重要崗位。

其中,“關鍵人員”指保險機構中對該機構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各級管理層成員和內設部門負責人,其他員工爲“普通員工”。具體人員範圍由總公司結合實際予以確定,並報對應監管部門或屬地監管機構。

“重點業務”的具體範圍由總公司結合實際予以確定。原則上,重點業務應當包含戰略決策、投資交易等重大事項,招聘、考覈、任免等人事事項,招標、採購、資金審批等財務事項,內審、紀檢、監察等內控事項,以及覈保、理賠、中介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等業務事項。

“重要崗位”的具體範圍由總公司結合實際予以確定。原則上,重要崗位應當是在重點業務開展時發揮重要作用、有一定決策權的、關鍵人員範圍以外的崗位。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保險機構員工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所在省擔任省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同時,對地市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成長地迴避要求進行了調整。具體而言,地市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本人成長地迴避要求,可由總公司結合實際予以確定。

在實踐過程中,因客觀條件限制等特殊情況,一些保險機構可能無法按相關要求進行任職迴避。基於此,《通知》對無法進行任職迴避或暫緩任職迴避的各類情況進行了舉例說明。

具體來說,離最高任職年齡不滿五年,擔任人大、政協職務尚未屆滿,所在機構正處於風險處置關鍵期,已頻繁交流不宜繼續異地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人員,以及經對應監管部門或屬地監管機構認可的其他合理情況,按規定履行有關審批和公示程序,可申請豁免。

《通知》同時明確,個人能力、既往業績、工作資源等不能作爲申請豁免的理由,並要求保險機構合理審慎使用豁免迴避政策。

各保險機構內部輪崗 原則上不得超過7年

《通知》表示,總公司應根據申請豁免的特殊情況具體分析研判,合理確定豁免期限,豁免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5年。豁免期間內任職超期應輪崗的,可順延至豁免期限結束。取得豁免的人員可以不納入2022年底前任職迴避問題清理對象。

對於任職迴避問題存量較大、清理確有困難無法在2022年底前完成的,總公司可在充分研究論證基礎上,制定分步實施計劃、明確完成時限,向對應監管部門或屬地監管機構提交延期申請。延期期限原則上不得晚於2023年底。

《通知》要求,各保險機構應持續完善履職迴避制度辦法,進一步明確“關鍵人員”“重點業務”“重要崗位”的具體範圍,並報對應的監管部門或屬地監管機構。持續完善內部輪崗支付辦法,明確輪崗人員番位、輪崗期限、輪崗方式等要求。

其中,輪崗原則上不得超過7年,如其他政策中有更加嚴格的輪崗期限,按照“孰嚴”原則確定。各保險機構要將任職迴避、業務迴避和豁免人員信息收集、交叉覈驗、崗位調配等嵌入人事部門工作日常,建立定期報告機制。

與此同時,《通知》還要求各級監管機構要加強監督和協調溝通,推動建立履職迴避長效工作機制。具體來看,各級監管機構可從三大方面強化監督:

首先,各級監管機構應按照職責分工,完善制度、嚴格落實、及時糾偏,發現保險機構遲報、瞞報、漏報、錯報信息,或存在其他規避履職迴避監管問題的,可以採取監管約談、下發監管意見書等措施,要求保險機構依照內部有關規章制度進行處理,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其次,各級監管機構應加強指導和督促,建立跟蹤臺賬,定期對發現的問題進行通報,督促及時整改到位。重點關注虛掛高管、不當豁免等問題,從嚴追責問責。對於嚴重違反履職迴避工作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採取相應監管措施,並視違規情形進行行政處罰。

第三,各級監管機構應嚴格依法合規開展履職迴避監管工作,堅持依法行政,不得變相增設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要加強同總會相關部門以及其他地區監管機構的溝通協調,增強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能,推動建立履職迴避長效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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