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陳鵬麗    每經編輯 陳俊傑    

2020年,中國資本市場最矚目的大事件無疑是創業板註冊制改革。3月1日,新《證券法》正式施行當天,深交所發文表示,推進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充分借鑑科創板成功經驗。

隨後,創業板改革如火如荼加速推進。4月,證監會就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主要制度規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創業板註冊制改革落地;6月12日,深交所正式發佈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相關業務規則及配套安排並即日起施行。這是創業板發展進程中的一大步,也是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一大步。

從創業板的歷史來看,其誕生並不容易,1999年深圳交易所就向證監會提交了創業板立項報告,一直到2009年,創業板才正式開板。2020年的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是其發展過程中一個重要的里程碑。2020年6月12日,證監會和深交所共同發佈了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相關業務規則及配套安排,共計8項主要業務規則及18項配套細則、指引和通知。新的業務規則及配套安排,變化主要體現在發行上市審覈、持續監管、交易類規則三個方面。

對投資者而言,最直觀感受到的變化在交易類規則。交易類新規之下,創業板股票以及相關基金的漲跌幅限制比例由原來的10%變化爲20%。同時,在創業板上市的新股前5個交易日無漲跌幅限制,但如果漲跌幅首次超過30%、60%,將各停牌十分鐘。此外,改革後的創業板還引入盤後定價的交易方式,每個交易日的15:05-15:30以股票的收盤價繼續交易股票,投資者擁有更多的交易時間。

本着“保護投資者”的原則,改革後的創業板的個人投資者門檻有所提高,個人投資者門檻調整爲“前20個交易日日均資產不低於10萬元,且具備24個月的A股交易經驗。”本次創業板改革,審覈註冊突出以信息披露爲核心,以審覈問詢促信息披露,由投資者自主進行價值判斷,真正把選擇權交給市場。同時,機制流程更加公開透明可預期。在發行人上市條件方面,創業板制定了“2+2+1”套上市條件。分別爲:一般盈利企業有2套上市條件、紅籌和特殊股權結構企業有2套上市條件、未盈利企業有1套上市條件。

對一般盈利企業,2套標準分別爲:一、最近兩年淨利潤均爲正,且累計淨利潤不低於5000萬元;二、預計市值不低於10億元,最近一年淨利潤爲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1億元。擬上市企業二選一,滿足條件可申報。對紅籌和特殊股權結構企業,創業板也給出了2套上市標準:一、預計市值不低於100億元,且最近一年淨利潤爲正;二、預計市值不低於50億元,最近一年淨利潤爲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5億元。

此外,創業板還對未盈利企業敞開大門,滿足“預計市值不低於5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億元”的未盈利企業可申報上市,該項規定暫緩一年執行。

總的來看,改革後的創業板,上市准入機制較之前寬鬆。同時,退市機制也更嚴格。改革後,創業板增設了其他風險警示制度,即ST制度;同時設置了交易類、財務類、規範類、重大違法類退市指標,對財務類、規範類、重大違法類指標退市設置退市風險警示制度,即*ST制度。針對交易類退市不再設置退市整理期。在創業板面臨退市的企業也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環節,加速市場精準、快速出清一些經營狀況欠佳、資不抵債的空殼公司。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