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消费者报

因冒用中科院名义虚假宣传被点名

中科沐森仍称与中科院有实质性合作

图:中科沐森客服向记者提供的相关材料写有“中科院”字样。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 王小月

“携手中科院”“中科院认证专家”……不少企业在宣传产品时,都会将“中国科学院”“中科院”作为卖点,凸显其产品品质和有效性。

前不久,中国科学院官网发布声明称,一段时期以来,社会上不断发生一些单位或个人,通过网络、媒体、宣传单等方式,盗用该院名称、标识作虚假宣传,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误导、欺骗了广大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侵犯了该院的名称权、名誉权和知识产权。

时隔一个月,《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调查发现,仍有被点名的侵权单位未作出整改,并且对此有了新的“话术”。

被点名后仍以“中科院”为卖点

当消费者接触不熟悉的领域或产品时,权威认证会对消费决策产生一定影响。由此,越来越多的企业看到了“背靠”权威机构带来的巨大流量,在品牌宣传时纷纷以“中科院合作研发”等话术吸引消费者。

11月8日,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中科院)发布声明称,该院享有“中国科学院”“中科院”等名称的专属使用权、商标专用权,以及该院标识的著作权。另外,该院作为中国自然科学最高学术机构、科学技术最高咨询机构,院本部不从事任何具体产品,包括医疗用品、药品和保健品的生产和经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该院许可或者授权,在其产品或者服务宣传上使用“中国科学院”“中科院”等名称或者中科院标识的行为,均属侵犯该院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记者在中科院网站看到,侵权名单中列举了27家公司或者产品,涉及医药、教育、生态、环保等多领域行业,其中包括杭州中科沐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沐森)。声明称:“中科沐森在其官网和网络平台上,使用中科院创新合作品牌、中科院权威研发、中科院合作创新型产品等,系未经许可冒用我院名称进行虚假宣传。”

然而,截至12月7日,记者在中科沐森官网看到,该企业并未撤下与中科院相关的宣传用语,仍以“中科院权威研发”“中科院创新合作品牌”作为卖点。

其官网介绍,公司专业致力于室内装修污染空气治理,全国服务网点超过1500家。除售卖产品外,中科沐森也在大力宣传其加盟代理服务。

其中,一款名为“特效纳米光触媒”的甲醛清除剂是中科沐森主推的产品之一,显示是与中科院合作的创新型产品。当《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询问客服中科沐森是否与中科院有合作关系时,对方称详细信息需要与招商加盟经理联系,并要求记者留下个人信息。

随后,负责招商加盟的陈女士联系记者称:“公司和中科院合作算是我们的一个卖点,毕竟中科院也是国内数一数二的权威机构。除了售卖产品,也提供室内采样服务并提供检测报告,并由国内知名检测机构出具报告,其中就包括中科院。”

陈女士发来的中科沐森宣传视频显示:“2014年,中科院与沐森签订合作,共同致力于研发和改善室内装修环境,并成立专门实验室。”为证明中科沐森与中科院合作的真实性,陈女士还给记者发来了中科沐森资质介绍材料。据陈女士介绍,只要提前交付6.8万元货款,就可以成为代理加盟商,并多次向记者强调中科沐森是与中科院合作研发。

12月5日,记者拨打中科沐森官方电话,就中科院发布声明等情况向中科沐森作进一步了解,还未等记者说完,工作人员便挂断了电话。

客服称与中科院有实质性合作

记者在某电商平台中科沐森官方旗舰店看到,虽然店铺网页并未有与中科院合作的相关宣传图片,但客服在回复消费者咨询时仍暗示中科沐森相关产品是与中科院合作研发,令消费者难辨真伪。

有消费者询问:“和中科院合作是真的吗?”官方客服回复消费者称:“感谢您对中科沐森的认可,沐森光触媒是中科院权威研发的。”记者从消费者晒出的图片中看到,产品使用说明书也标注了“中科院权威研发出品”。

记者就此向客服求证,客服表示:“我们2014年就开始跟中科院合作,其他无法告知。如果有任何疑问,我们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供合同。”

中科沐森另一电商平台官方旗舰店的客服也向记者表示:“我们与中科院是有实质性合作的,有合同证明我们共同成立了研发中心,目前所售的产品是双方合作研发升级的。”

上述客服还称:“之前不清楚不能在页面上宣传与中科院的合作,被中科院投诉侵权,因此被作了反面宣传案例,这并不代表产品功效有问题。对于误用中科院标识的错误,我们已经在积极整改了。”

中科院称未与沐森开展研发合作

根据中科沐森客服发来的截图显示,中科沐森是与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院宁波材料所)进行的研发合作。既然中科院已发布声明,公开点名中科沐森虚假宣传,为何中科沐森工作人员对于和中科院的合作还如此笃定?

带着这一疑问,《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向中科院宁波材料所求证,该所工作人员表示:“早在2019年,就与中科沐森终止了一切合作。”

对于这一结论,记者也在信用中国网站得到印证。信用中国公开的处罚书显示,今年5月19日,杭州中科沐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被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管局罚款20万元。其中,“违法事实”一栏显示,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确与上海沐森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是具体合作内容仅限于提供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后双方仅进行过一些技术交流,实质上未开展过任何产品上的新技术创新、新工艺开发,且双方已经于2019年终止合同并在官网予以公告。

处罚书还显示,中科沐森在和消费者进行争议第三方仲裁时,提供了广州牧天检验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经检测方鉴别后确定为假冒。

由此不难看出,中科院宁波材料所与杭州中科沐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沐森实业有限公司仅签订过提供咨询服务的合同,并未开展研发合作,并于2019年终止合作。

记者在电商平台及社交平台看到,不少消费者购买产品时都认为中科沐森是与中科院研发合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他们的购买决策。曾经购买过中科沐森产品的消费者小鱼说,自己当初就是被页面介绍与“中科院”合作吸引,结果商品除甲醛效果并不好,通过第三方机构检测发现商家检测报告造假,自己还用了半年时间维权。

“中科沐森利用中科院研发等名义进行宣传,目的就是试图通过使相关公众对中科沐森与中科院之间的关系产生误认,进而选择购买其产品、服务或选择加盟。”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礼杰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虚假宣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害了中科院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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