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中國消費者報

因冒用中科院名義虛假宣傳被點名

中科沐森仍稱與中科院有實質性合作

圖:中科沐森客服向記者提供的相關材料寫有“中科院”字樣。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 王小月

“攜手中科院”“中科院認證專家”……不少企業在宣傳產品時,都會將“中國科學院”“中科院”作爲賣點,凸顯其產品品質和有效性。

前不久,中國科學院官網發佈聲明稱,一段時期以來,社會上不斷髮生一些單位或個人,通過網絡、媒體、宣傳單等方式,盜用該院名稱、標識作虛假宣傳,不僅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誤導、欺騙了廣大消費者,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侵犯了該院的名稱權、名譽權和知識產權。

時隔一個月,《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調查發現,仍有被點名的侵權單位未作出整改,並且對此有了新的“話術”。

被點名後仍以“中科院”爲賣點

當消費者接觸不熟悉的領域或產品時,權威認證會對消費決策產生一定影響。由此,越來越多的企業看到了“背靠”權威機構帶來的巨大流量,在品牌宣傳時紛紛以“中科院合作研發”等話術吸引消費者。

11月8日,中國科學院(以下簡稱中科院)發佈聲明稱,該院享有“中國科學院”“中科院”等名稱的專屬使用權、商標專用權,以及該院標識的著作權。另外,該院作爲中國自然科學最高學術機構、科學技術最高諮詢機構,院本部不從事任何具體產品,包括醫療用品、藥品和保健品的生產和經營,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該院許可或者授權,在其產品或者服務宣傳上使用“中國科學院”“中科院”等名稱或者中科院標識的行爲,均屬侵犯該院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爲。

記者在中科院網站看到,侵權名單中列舉了27家公司或者產品,涉及醫藥、教育、生態、環保等多領域行業,其中包括杭州中科沐森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沐森)。聲明稱:“中科沐森在其官網和網絡平臺上,使用中科院創新合作品牌、中科院權威研發、中科院合作創新型產品等,系未經許可冒用我院名稱進行虛假宣傳。”

然而,截至12月7日,記者在中科沐森官網看到,該企業並未撤下與中科院相關的宣傳用語,仍以“中科院權威研發”“中科院創新合作品牌”作爲賣點。

其官網介紹,公司專業致力於室內裝修污染空氣治理,全國服務網點超過1500家。除售賣產品外,中科沐森也在大力宣傳其加盟代理服務。

其中,一款名爲“特效納米光觸媒”的甲醛清除劑是中科沐森主推的產品之一,顯示是與中科院合作的創新型產品。當《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詢問客服中科沐森是否與中科院有合作關係時,對方稱詳細信息需要與招商加盟經理聯繫,並要求記者留下個人信息。

隨後,負責招商加盟的陳女士聯繫記者稱:“公司和中科院合作算是我們的一個賣點,畢竟中科院也是國內數一數二的權威機構。除了售賣產品,也提供室內採樣服務並提供檢測報告,並由國內知名檢測機構出具報告,其中就包括中科院。”

陳女士發來的中科沐森宣傳視頻顯示:“2014年,中科院與沐森簽訂合作,共同致力於研發和改善室內裝修環境,併成立專門實驗室。”爲證明中科沐森與中科院合作的真實性,陳女士還給記者發來了中科沐森資質介紹材料。據陳女士介紹,只要提前交付6.8萬元貨款,就可以成爲代理加盟商,並多次向記者強調中科沐森是與中科院合作研發。

12月5日,記者撥打中科沐森官方電話,就中科院發佈聲明等情況向中科沐森作進一步瞭解,還未等記者說完,工作人員便掛斷了電話。

客服稱與中科院有實質性合作

記者在某電商平臺中科沐森官方旗艦店看到,雖然店鋪網頁並未有與中科院合作的相關宣傳圖片,但客服在回覆消費者諮詢時仍暗示中科沐森相關產品是與中科院合作研發,令消費者難辨真僞。

有消費者詢問:“和中科院合作是真的嗎?”官方客服回覆消費者稱:“感謝您對中科沐森的認可,沐森光觸媒是中科院權威研發的。”記者從消費者曬出的圖片中看到,產品使用說明書也標註了“中科院權威研發出品”。

記者就此向客服求證,客服表示:“我們2014年就開始跟中科院合作,其他無法告知。如果有任何疑問,我們可以向相關部門提供合同。”

中科沐森另一電商平臺官方旗艦店的客服也向記者表示:“我們與中科院是有實質性合作的,有合同證明我們共同成立了研發中心,目前所售的產品是雙方合作研發升級的。”

上述客服還稱:“之前不清楚不能在頁面上宣傳與中科院的合作,被中科院投訴侵權,因此被作了反面宣傳案例,這並不代表產品功效有問題。對於誤用中科院標識的錯誤,我們已經在積極整改了。”

中科院稱未與沐森開展研發合作

根據中科沐森客服發來的截圖顯示,中科沐森是與中國科學院寧波材料技術與工程研究所(以下簡稱中科院寧波材料所)進行的研發合作。既然中科院已發佈聲明,公開點名中科沐森虛假宣傳,爲何中科沐森工作人員對於和中科院的合作還如此篤定?

帶着這一疑問,《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向中科院寧波材料所求證,該所工作人員表示:“早在2019年,就與中科沐森終止了一切合作。”

對於這一結論,記者也在信用中國網站得到印證。信用中國公開的處罰書顯示,今年5月19日,杭州中科沐森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因違反《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被杭州市高新區(濱江)市場監管局罰款20萬元。其中,“違法事實”一欄顯示,中科院寧波材料所確與上海沐森實業有限公司簽訂了合同,但是具體合作內容僅限於提供諮詢服務,合同簽訂後雙方僅進行過一些技術交流,實質上未開展過任何產品上的新技術創新、新工藝開發,且雙方已經於2019年終止合同並在官網予以公告。

處罰書還顯示,中科沐森在和消費者進行爭議第三方仲裁時,提供了廣州牧天檢驗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經檢測方鑑別後確定爲假冒。

由此不難看出,中科院寧波材料所與杭州中科沐森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上海沐森實業有限公司僅簽訂過提供諮詢服務的合同,並未開展研發合作,並於2019年終止合作。

記者在電商平臺及社交平臺看到,不少消費者購買產品時都認爲中科沐森是與中科院研發合作,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他們的購買決策。曾經購買過中科沐森產品的消費者小魚說,自己當初就是被頁面介紹與“中科院”合作吸引,結果商品除甲醛效果並不好,通過第三方機構檢測發現商家檢測報告造假,自己還用了半年時間維權。

“中科沐森利用中科院研發等名義進行宣傳,目的就是試圖通過使相關公衆對中科沐森與中科院之間的關係產生誤認,進而選擇購買其產品、服務或選擇加盟。”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律師趙禮傑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這種虛假宣傳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準則,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爲,不僅侵害了中科院的合法權益,也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