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華夏時報

作爲防止裙帶關係,推進廉潔建設的重要手段,履職迴避制度一直受到高度重視。

12月8日,《華夏時報》記者從業內獲悉,爲推動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迴避工作向制度化、規範化、長效化發展,銀保監會辦公廳近日向各地銀保監局和各保險公司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迴避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對無法進行任職迴避或暫緩任職迴避的各類特殊情況進行了明確說明。根據銀保監會安排,存量任職迴避問題可再申請延期,最晚於2023年底清理完畢。

超過7年需輪崗

爲進一步加強對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行爲的監管,銀保監會曾於2019年12月印發《關於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迴避工作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其核心內容是區分銀行保險機構員工中的關鍵人員和普通員工,對關鍵人員實行業務迴避和任職迴避的雙重管理,對普通員工則根據其崗位職責,要求其在從事重點業務時實行業務迴避。

根據《通知》,“關鍵人員”指保險機構中對該機構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各級管理層成員和內設部門負責人,其他員工爲“普通員工”。《指導意見》則明確,關鍵人員應迴避的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普通員工應迴避的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依照《指導意見》,保險機構員工在辦理重點業務時,如涉及本人、親屬或存在其他利害關係的,需主動彙報並提請業務迴避。《通知》則進一步提出,重點業務的具體範圍由總公司結合實際予以確定。原則上,重點業務應當包含戰略決策、投資交易等重大事項,招聘、考覈、任免等人事事項,招標、採購、資金審批等財務事項,內審、紀檢、監察等內控事項,以及覈保、理賠、中介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等業務事項。

此前,全國性保險機構員工原則上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省級和地市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只有特殊情況,纔可申請豁免。本人成長地一般是指本人接受中小學教育和最初參加工作時間較長的縣(市),實際工作中,根據其家庭情況和本人經歷把握。最初參加工作時間較長地是指自最初參加工作或服兵役起,首次連續5年以上的工作地(期間1年以內的異地視爲當地,1年以上的異地重新起算)。

此次《通知》堅持保險機構員工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所在省擔任省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但對地市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成長地迴避要求進行了調整。具體來說,地市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本人成長地迴避要求,可由總公司結合實際予以確定。

對此,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可能是考慮到現代社會人們的社交半徑相對較大,人們在成長過程中流動遷徙也相對更頻繁,使得在相對較小的地域範圍內認定成長地工作變得複雜,而且按照某個簡單的標準由監管機構來認定落實的實際效果往往也並不理想。

《通知》還明確了輪崗期限,要求原則上不得超過7年,如其他政策中有更加嚴格的輪崗期限,按照“孰嚴”原則確定。保險機構應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審慎確定輪崗期限,不得以短期的交流輪崗返崗形式規避輪崗(期間一年以內的輪崗視爲交流輪崗)。同一員工不宜頻繁交流。

“在工作中要求銀行保險機構的員工輪崗,一方面是培養、提升員工專業綜合素質與業務能力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建設清廉金融,反腐工作的需要。”李文中指出,銀行保險機構的員工在一個崗位上工作太久難免因爲職務、資歷和經驗等方面的原因導致其逐漸難以監督與制約,容易滋生腐敗。因此,要求員工輪崗且原則上輪崗期限不超過7年實際上也是保護員工的需要。

過渡期再寬限1年

在實踐過程中,一些保險機構可能會因客觀條件限制等特殊情況,無法按照要求進行任職迴避。而《通知》則對無法進行任職迴避或暫緩任職迴避的各類情況進行了具體說明。如離最高任職年齡不滿五年,擔任人大、政協職務尚未屆滿,所在機構正處於風險處置關鍵期,已頻繁交流不宜繼續異地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人員,以及經對應監管部門或屬地監管機構認可的其他合理情況,按規定履行有關審批和公示程序,可申請豁免。

並且,《通知》還明確,個人能力、既往業績、工作資源等不能作爲申請豁免的理由,並要求保險機構合理審慎使用豁免迴避政策。

考慮到各類銀行保險機構、各個地區的情況千差萬別,《指導意見》對於存量任職迴避問題的整改給了3年的過渡期,要求機構原則上在2022年底前將存量問題清理完畢。

此次《通知》則對過渡期進行了寬限,針對任職迴避問題存量較大、清理確有困難無法在2022年底前完成的,《通知》表示,總公司可在充分研究論證基礎上,制定分步實施計劃、明確完成時限,向對應監管部門或屬地監管機構提交延期申請。延期期限原則上不得晚於2023年底。

在李文中看來,過渡期結束前,銀保監會又發佈了《通知》,顯然是爲了進一步強化和落實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迴避制度,加強銀行保險機構內部治理,減少虛構中介業務和保險欺詐案件的發生,推動銀行保險行業加強清廉金融建設。同時,《通知》也是對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迴避制度的進一步完善與優化。

需要指出的是,對於保險機構遲報、瞞報、漏報、錯報信息,或存在其他規避履職迴避監管問題的,《通知》明確,各級監管機構可以採取監管約談、下發監管意見書等措施,要求保險機構依照內部有關規章制度進行處理,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同時,銀保監會還表示要嚴格外部監管約束,各級監管機構應加強指導和督促,建立跟蹤臺賬,定期對發現的問題進行通報,督促及時整改到位。重點關注虛掛高管、不當豁免等問題,從嚴追責問責。對於嚴重違反履職迴避工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採取相應監管措施,並視違規情形進行行政處罰。

此外,《通知》也表示要加強政策溝通協調,各級監管機構應嚴格依法合規開展履職迴避監管工作,堅持依法行政,不得變相增設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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