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新!保险机构员工超过7年需轮岗,过渡期宽限至2023年底

来源:华夏时报

作为防止裙带关系,推进廉洁建设的重要手段,履职回避制度一直受到高度重视。

12月8日,《华夏时报》记者从业内获悉,为推动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发展,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向各地银保监局和各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对无法进行任职回避或暂缓任职回避的各类特殊情况进行了明确说明。根据银保监会安排,存量任职回避问题可再申请延期,最晚于2023年底清理完毕。

超过7年需轮岗

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行为的监管,银保监会曾于2019年12月印发《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其核心内容是区分银行保险机构员工中的关键人员和普通员工,对关键人员实行业务回避和任职回避的双重管理,对普通员工则根据其岗位职责,要求其在从事重点业务时实行业务回避。

根据《通知》,“关键人员”指保险机构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其他员工为“普通员工”。《指导意见》则明确,关键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普通员工应回避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依照《指导意见》,保险机构员工在办理重点业务时,如涉及本人、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需主动汇报并提请业务回避。《通知》则进一步提出,重点业务的具体范围由总公司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原则上,重点业务应当包含战略决策、投资交易等重大事项,招聘、考核、任免等人事事项,招标、采购、资金审批等财务事项,内审、纪检、监察等内控事项,以及核保、理赔、中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业务事项。

此前,全国性保险机构员工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省级和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只有特殊情况,才可申请豁免。本人成长地一般是指本人接受中小学教育和最初参加工作时间较长的县(市),实际工作中,根据其家庭情况和本人经历把握。最初参加工作时间较长地是指自最初参加工作或服兵役起,首次连续5年以上的工作地(期间1年以内的异地视为当地,1年以上的异地重新起算)。

此次《通知》坚持保险机构员工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所在省担任省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但对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成长地回避要求进行了调整。具体来说,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本人成长地回避要求,可由总公司结合实际予以确定。

对此,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可能是考虑到现代社会人们的社交半径相对较大,人们在成长过程中流动迁徙也相对更频繁,使得在相对较小的地域范围内认定成长地工作变得复杂,而且按照某个简单的标准由监管机构来认定落实的实际效果往往也并不理想。

《通知》还明确了轮岗期限,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7年,如其他政策中有更加严格的轮岗期限,按照“孰严”原则确定。保险机构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慎确定轮岗期限,不得以短期的交流轮岗返岗形式规避轮岗(期间一年以内的轮岗视为交流轮岗)。同一员工不宜频繁交流。

“在工作中要求银行保险机构的员工轮岗,一方面是培养、提升员工专业综合素质与业务能力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建设清廉金融,反腐工作的需要。”李文中指出,银行保险机构的员工在一个岗位上工作太久难免因为职务、资历和经验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其逐渐难以监督与制约,容易滋生腐败。因此,要求员工轮岗且原则上轮岗期限不超过7年实际上也是保护员工的需要。

过渡期再宽限1年

在实践过程中,一些保险机构可能会因客观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无法按照要求进行任职回避。而《通知》则对无法进行任职回避或暂缓任职回避的各类情况进行了具体说明。如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五年,担任人大、政协职务尚未届满,所在机构正处于风险处置关键期,已频繁交流不宜继续异地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人员,以及经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合理情况,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和公示程序,可申请豁免。

并且,《通知》还明确,个人能力、既往业绩、工作资源等不能作为申请豁免的理由,并要求保险机构合理审慎使用豁免回避政策。

考虑到各类银行保险机构、各个地区的情况千差万别,《指导意见》对于存量任职回避问题的整改给了3年的过渡期,要求机构原则上在2022年底前将存量问题清理完毕。

此次《通知》则对过渡期进行了宽限,针对任职回避问题存量较大、清理确有困难无法在2022年底前完成的,《通知》表示,总公司可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制定分步实施计划、明确完成时限,向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提交延期申请。延期期限原则上不得晚于2023年底。

在李文中看来,过渡期结束前,银保监会又发布了《通知》,显然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和落实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制度,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内部治理,减少虚构中介业务和保险欺诈案件的发生,推动银行保险行业加强清廉金融建设。同时,《通知》也是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优化。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保险机构迟报、瞒报、漏报、错报信息,或存在其他规避履职回避监管问题的,《通知》明确,各级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监管约谈、下发监管意见书等措施,要求保险机构依照内部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银保监会还表示要严格外部监管约束,各级监管机构应加强指导和督促,建立跟踪台账,定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促及时整改到位。重点关注虚挂高管、不当豁免等问题,从严追责问责。对于严重违反履职回避工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视违规情形进行行政处罚。

此外,《通知》也表示要加强政策沟通协调,各级监管机构应严格依法合规开展履职回避监管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不得变相增设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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