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网12月8日公布的一份起诉书显示,辽宁法库县男子李某某两次为他人介绍卖淫并收取介绍费人民币20元,被检方以介绍卖淫罪起诉。检方同时表示,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可以从宽处罚。

起诉书记载,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出生,初中文化,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20年10月30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处以拘留十日并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法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9月6日取保候审。本案由法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2年5月27日向法库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某日,被告人李某某为嫖娼人员王某某介绍卖淫女杨某某,并将杨某某送至辽宁省法库县**乡**村王某某家中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杨某某收取嫖资人民币50元,李某某获得介绍费人民币10元。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为嫖娼人员王某某介绍卖淫女史某某,并将史某某送至辽宁省法库县**乡**村王某某家中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史某某收取嫖资人民币100元,李某某获得介绍费人民币10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二次为他人介绍卖淫并收取介绍费人民币2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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