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二中法院公布一则二审民事判决,诉讼双方为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家嘴信托)和其原总经理丁文忠。陆家嘴信托要求丁文忠返还三笔青岛政府发放的财政扶持资金,共计492万元。法院二审依旧支持了陆家嘴信托诉讼请求,驳回丁文忠上诉。

高管所得需全部返还

丁文忠认为,自己没有不当得利,陆家嘴信托只是涉案款项的“代收代发”者,而非系争款项的所有权人。

陆家嘴信托认为,款项是青岛市政府发放给陆家嘴信托的财政扶持资金,是陆家嘴信托合法财产,在陆家嘴信托依法决策之前任何人无权发放或领取。

2022年,陆家嘴信托向静安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丁文忠向陆家嘴信托返还不当得利,即丁文忠违规取得的财政扶持款492万元。

经静安区法院一审查明,青岛市政府曾发布有关税收奖励专项奖金及产业扶持基金的文件,明确扶持资金用途之一为奖励企业高管,每人税后所得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不超过扶持资金总额的50%,高管的人数及构成由企业确定。

2014年至2016年,时任陆家嘴信托公司董事长常宏、总经理丁文忠、副总经理舒榕怀三人签署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报单,连续三年审批通过《财政扶持资金奖励高管的请示》,请示中明确了对丁文忠的奖励金额,丁文忠共拿到492万元。

2014年10月,陆家嘴信托股东之一即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陆金发”)出具43号文,载明:“扶持和奖励公司高管的部分不计入公司年度薪酬和奖金总额,由你公司按照青岛市、区两级政府相关文件明确的范围直接发放”。 

但该43号文在2021年11月的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上,被认定不具有效力。董事会决议记载:“文件未经合规决策流程,系在常宏等人的蓄意欺骗下违规出具,不代表公司的真实意志,自始不具有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就涉诉款项来源而言,是陆家嘴信托根据青岛市相关政策性文件,由陆家嘴信托决定依据上述公司章程向公司高管进行发放。现陆家嘴信托的上级单位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决议否决了43号文的效力,丁文忠继续占有涉诉的款项缺乏合法依据,而陆家嘴信托作为发放涉诉款项的主体,其合法权益必然受损。

陆家嘴信托主张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丁文忠应返还陆家嘴信托不当得利492万元。

案涉陆家嘴信托前任董事长常宏

上海二中院二审同样认为,涉案资金来源于政府扶持资金,处置权在于陆家嘴信托,处置得当与否,客观上会影响到陆家嘴信托的利益。因沪陆金发(2014)043号文被发文单位撤销,且相关款项的发放未经陆家嘴信托董事会决议,丁文忠取得涉案款项实无合法依据。因此,二审驳回丁文忠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12月,丁文忠入职陆家嘴信托,2014年6月担任陆家嘴信托总经理,2020年7月离职。2018年2月,青岛银监局核准崔斌陆家嘴国际信托董事、总经理任职资格的批复,接替丁文忠总经理岗位。

此外,违规领取此项青岛政府补贴的不止丁文忠一人。

2022年1月,上海一中院二审判决,时任陆家嘴信托副总经理叶晓军违规领取青岛扶持资金,时任董事长常宏等人未经董事会集体决策向叶晓军等高管发放奖励款违反陆家嘴信托公司章程,支持陆家嘴信托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款项的诉请。

该案款项涉及陆家嘴信托前任董事长常宏,常宏于2013年加入陆家嘴信托,是陆家嘴信托首任董事长。2017年常宏因涉嫌严重违纪,被带走调查。

2017年7月,陆家嘴信托发布公告称,鉴于公司董事长常宏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接受组织审查,不能正常履职,期间由公司董事黎作强代为履行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权。

同年9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称,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审查,依法决定对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常宏以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8年4月,上海一中法院开庭审理了常宏案,披露了检察机关指控,常宏贪污金额为2013万余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涉案金额为5.89亿元,挪用公款罪的涉案金额也达到了2亿元。

责任编辑:吴剑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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