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二中法院公佈一則二審民事判決,訴訟雙方爲陸家嘴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陸家嘴信託)和其原總經理丁文忠。陸家嘴信託要求丁文忠返還三筆青島政府發放的財政扶持資金,共計492萬元。法院二審依舊支持了陸家嘴信託訴訟請求,駁回丁文忠上訴。

高管所得需全部返還

丁文忠認爲,自己沒有不當得利,陸家嘴信託只是涉案款項的“代收代發”者,而非係爭款項的所有權人。

陸家嘴信託認爲,款項是青島市政府發放給陸家嘴信託的財政扶持資金,是陸家嘴信託合法財產,在陸家嘴信託依法決策之前任何人無權發放或領取。

2022年,陸家嘴信託向靜安區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丁文忠向陸家嘴信託返還不當得利,即丁文忠違規取得的財政扶持款492萬元。

經靜安區法院一審查明,青島市政府曾發佈有關稅收獎勵專項獎金及產業扶持基金的文件,明確扶持資金用途之一爲獎勵企業高管,每人稅後所得不超過200萬元,獎勵資金不超過扶持資金總額的50%,高管的人數及構成由企業確定。

2014年至2016年,時任陸家嘴信託公司董事長常宏、總經理丁文忠、副總經理舒榕懷三人簽署陸家嘴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簽報單,連續三年審批通過《財政扶持資金獎勵高管的請示》,請示中明確了對丁文忠的獎勵金額,丁文忠共拿到492萬元。

2014年10月,陸家嘴信託股東之一即上海陸家嘴金融發展有限公司(下稱“陸金髮”)出具43號文,載明:“扶持和獎勵公司高管的部分不計入公司年度薪酬和獎金總額,由你公司按照青島市、區兩級政府相關文件明確的範圍直接發放”。 

但該43號文在2021年11月的上海陸家嘴金融發展有限公司董事會上,被認定不具有效力。董事會決議記載:“文件未經合規決策流程,系在常宏等人的蓄意欺騙下違規出具,不代表公司的真實意志,自始不具有效力”。

一審法院認爲,就涉訴款項來源而言,是陸家嘴信託根據青島市相關政策性文件,由陸家嘴信託決定依據上述公司章程向公司高管進行發放。現陸家嘴信託的上級單位上海陸家嘴金融發展有限公司召開董事會通過決議否決了43號文的效力,丁文忠繼續佔有涉訴的款項缺乏合法依據,而陸家嘴信託作爲發放涉訴款項的主體,其合法權益必然受損。

陸家嘴信託主張返還不當得利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應予支持。法院一審判決,丁文忠應返還陸家嘴信託不當得利492萬元。

案涉陸家嘴信託前任董事長常宏

上海二中院二審同樣認爲,涉案資金來源於政府扶持資金,處置權在於陸家嘴信託,處置得當與否,客觀上會影響到陸家嘴信託的利益。因滬陸金髮(2014)043號文被髮文單位撤銷,且相關款項的發放未經陸家嘴信託董事會決議,丁文忠取得涉案款項實無合法依據。因此,二審駁回丁文忠上訴,維持原判。

2013年12月,丁文忠入職陸家嘴信託,2014年6月擔任陸家嘴信託總經理,2020年7月離職。2018年2月,青島銀監局覈准崔斌陸家嘴國際信託董事、總經理任職資格的批覆,接替丁文忠總經理崗位。

此外,違規領取此項青島政府補貼的不止丁文忠一人。

2022年1月,上海一中院二審判決,時任陸家嘴信託副總經理葉曉軍違規領取青島扶持資金,時任董事長常宏等人未經董事會集體決策向葉曉軍等高管發放獎勵款違反陸家嘴信託公司章程,支持陸家嘴信託要求其返還不當得利款項的訴請。

該案款項涉及陸家嘴信託前任董事長常宏,常宏於2013年加入陸家嘴信託,是陸家嘴信託首任董事長。2017年常宏因涉嫌嚴重違紀,被帶走調查。

2017年7月,陸家嘴信託發佈公告稱,鑑於公司董事長常宏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接受組織審查,不能正常履職,期間由公司董事黎作強代爲履行公司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職權。

同年9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稱,經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經審查,依法決定對上海陸家嘴金融發展有限公司原總經理、陸家嘴國際信託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常宏以涉嫌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2018年4月,上海一中法院開庭審理了常宏案,披露了檢察機關指控,常宏貪污金額爲2013萬餘元,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的涉案金額爲5.89億元,挪用公款罪的涉案金額也達到了2億元。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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