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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12月9日消息(記者 張宏波 通訊員 邢曉姍)近日,樂東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陳某挪用公款罪一案進行宣判。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七年,扣押在案的陳某挪用的公款及違法所得共1100餘萬元,予以追繳和沒收上繳國庫。

庭審現場。樂東法院供圖

2009年10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陳某在任樂東信達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期間,以發放“安保工資”“中秋補貼”“備用金”等名義擅自挪用信達公司經營收益900餘萬元歸個人使用。其中一部分用於經營賓館,獲取收益13萬元;部分用於購買理財產品,獲取收益120餘萬元。至案發時產生的收益爲130餘萬元,上述款項共計1100餘萬元。案發後,陳某主動退還挪用的公款及產生收益共計1100餘萬元。

樂東法院認爲,被告人陳某利用其擔任信達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挪用公款900餘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性活動,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考慮到陳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等從輕處罰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陳某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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