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迎來監管的進一步規範完善。

12月9日,證監會表示,爲適應證券發行註冊制下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執業和監管的新要求,擬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1號,下稱“《辦法》”)進行修訂,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整體來看,《辦法》共七章42條,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範圍、規則、監督管理等,主要修訂了5方面內容。

那麼,本次修訂主要完善了哪些內容?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有何新規定?澎湃新聞記者梳理了六大要點。

要點一:進一步拓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領域,明確律師事務所可以組織製作招股說明書

《辦法》表示,隨着近年來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提供服務的深度和廣度不斷拓展,《辦法》相應增加了新的證券法律業務種類。

具體而言,包括首次公開發行存託憑證及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並公開轉讓、非上市公衆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轉板;公司債券的發行及交易、轉讓;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設立等(第六條)。

同時,《辦法》指出爲發揮律師專業優勢,進一步提高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質量,明確了律師事務所可以組織製作招股說明書;律師事務所會同保薦機構起草招股說明書的,鼓勵律師對招股說明書相關內容進行驗證(第七條)。

要點二:刪除立案調查與業務受理審覈掛鉤的規定

據悉,現行《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一旦律師或律師事務所被立案調查或責令整改,在調查、整改期間,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暫不受理和審覈該律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等文件(以下簡稱掛鉤機制)。

《辦法》表示,掛鉤機制是在當時取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的大背景下,爲防控律師執業風險外溢所作出的專門安排,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和客觀的監管需求。自施行以來,該機制在督促律師勤勉盡責、維護資本市場秩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不過近年來,資本市場法治建設取得突破性進展,尤其是2019年《證券法》完成修訂,大幅提高了律師事務所等證券中介機構的行政責任,建立了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強化了對中介機構的處罰震懾。此外,包括2020 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出臺等。”《辦法》指出。

《辦法》表示,隨着這些制度的出臺和落地,通過掛鉤機制約束律師事務所執業行爲的需求逐漸弱化。經審慎研究,並聽取多方意見建議,《辦法》擬刪除相關規定。

要點三:四方面完善證券法律服務監管規定

證監會表示,爲督促律師事務所歸位盡責,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辦法》從四個方面,進一步完善了證券法律服務監管規定。

《辦法》顯示,一是增加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備案管理的規定。落實《證券法》要求,規定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按照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和司法部備案(第三條)。

二是增加律師事務所完成核查驗證的工作要求。明確非執業律師不得單獨完成證券法律業務的核查和驗證工作(第二十一條),同時明確律師工作報告和法律意見書一樣需要經律師事務所複覈(第二十五條)。需要強調的是,補充法律意見也屬於法律意見書,需要按照要求履行復核程序。

三是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定期報送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基本情況(第三十條)。

四是補充完善了行政監管措施適用的情形。針對部分律師事務所未依法依規按時備案、未按規定製作保存工作底稿等情況,明確可以採取相應的行政監管措施(第三十二條)。

要點四:加強律師事務所建立健全風險控制制度的要求

《辦法》要求,爲提高證券法律服務質量,防範法律風險,對建立健全律師事務所風險控制制度作了更加詳盡的規定。

具體而言,包括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權責明確、相互制衡、有效監督的風險控制制度,覆蓋證券法律業務涉及的立項、利益衝突審查等各個方面(第十條);風險控制制度應當明確利益衝突審查、律師執業過程中所知悉的內幕信息和未公開信息管理、律師在執業過程中買賣證券、廉潔從業等方面的具體要求(第十一條)。

同時,《辦法》指出,律師事務所應當結合自身情況,建立風險控制委員會、風險控制部門或者設置專門的風險控制崗位,同時要求從事風險控制工作的人員,應當勤勉盡責,通過介入業務主要環節、把控關鍵風險節點,嚴格控制風險,並製作風險控制工作底稿(第十二條)。

要點五:完善了責任追究體系

《辦法》表示,爲健全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法律責任體系,增強對律師事務所違法違規執業行爲的威懾力度,進一步完善了責任追究體系。

《辦法》指出,鑑於《證券法》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未報備案,未按規定保存有關文件資料,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違法違規情形已明確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辦法》不再作重複性規定,刪除了一些冗餘條款(原《管理辦法》第三十七、第三十八和四十條),使條文內容更加精煉。

同時,對於其他一些違反《證券法》規定或者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情節較爲嚴重的情形,《辦法》在立法授權範圍內規定了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第三十七條)。

要點六:修訂爲更好發揮律師事務所作爲證券中介機構的“看門人”作用

證監會表示,近年來,我國資本市場改革深入推進,證券市場法治化水平持續提升,特別是以信息披露爲核心的註冊制改革和新修訂的《證券法》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因此,有必要對現行《辦法》進行修訂和完善,以更好發揮律師事務所作爲證券中介機構的‘看門人’作用,推動提升證券法律服務水平,推進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證監會指出。

證監會表示,《辦法》修訂的主要思路有三方面:一是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落實《證券法》新要求,總結固化有益監管經驗,引導支持律師證券法律服務規範發展,在資本市場改革發展中發揮更大作用。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三是適應證券市場註冊制改革對律師事務所等各參與主體歸位盡責的要求,強化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事中事後監管,細化執業規範,嚴格責任查究。”證監會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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