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包興安

爲加強金融基礎設施統籌監管與建設規劃,保障金融體系安全高效運行,推動構建現代中央銀行制度,12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金融基礎設施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起草說明指出,《辦法》旨在明確金融基礎設施監督管理總體制度框架,健全金融基礎設施准入管理,推動構建國內國際“雙循環”的新發展格局,促進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

《辦法》分爲六章,共四十六條,明確了六類金融基礎設施准入與監督管理的細化安排,包括總則、設立和准入、運營要求、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金融基礎設施在金融市場運行中居於樞紐地位,是金融市場穩健高效運行的基礎性保障,與金融運行效率、金融安全穩定及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相關。近年來,我國已經基本形成功能齊全、運行穩健的金融基礎設施體系。當前,內外部環境複雜多變,科技發展、網絡安全和對外開放不斷深化,對金融基礎設施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在這種情況下,央行制定《辦法》,加強對金融基礎設施統籌監管,具有重要性和緊迫性。這是推動金融基礎設施更好地服務金融業發展的現實需要,是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市場穩定的重要舉措,也是加強與國際規則接軌、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的必然要求。

《辦法》明確了納入我國金融基礎設施統籌監管的是金融資產登記託管系統、清算結算系統、交易設施、交易報告庫、重要支付系統、基礎徵信系統等六類設施及其運營機構,適用範圍爲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基礎設施。同時,《辦法》從完善黨建、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與國際規則標準銜接等方面對加強金融基礎設施統籌監管作出總體安排。

《辦法》規定,設立金融基礎設施的運營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成立的法人實體;二是具有清晰、透明的組織結構和治理安排,不違反國家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三是具有符合規定的實繳資本;四是具有必要的營業場所和支持業務開展的、安全且合規的系統與設施;五是具有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內控制度、業務規則等制度安排;六是擬任董事(理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任職條件;七是股東信用記錄良好,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且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事項或受到重大監管處罰;八是具有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准的從事相應業務的合法資質;九是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法》提出,對於其中影響或可能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依法進行外商投資安全審查。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以任何形式運營金融基礎設施,不得使用“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登記結算”“清算”“交易報告”等涉及金融基礎設施服務或近似的名稱。

董希淼表示,金融基礎設施在金融市場中具有特殊性,應實施較爲嚴格的准入管理、持牌經營。但近年來,部分地區、機構未經批准擅自運營金融基礎設施,或擅自以“交易所”“交易中心”等名義對外營業、招攬客戶,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積聚較多的金融風險,也侵害公衆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因此,應以《辦法》公佈爲契機,提高相關行爲的違法成本,加大檢查和處罰力度,確保金融基礎設施良好運行,保護公衆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辦法》強化了金融基礎設施運營要求及風險管理,明確了金融基礎設施監督管理規則。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辦法》規定了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對金融基礎設施的監督管理要求,包括備案事項、報告事項、處置及退出事項,提出了系統重要性金融基礎設施認定標準。其中,屬於系統重要性金融基礎設施的,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監管。國務院金融監管部門現有的機構監管職責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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