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重点业务领域和关键岗位廉洁风险梳理不全面,未及时识别评估公募基金代销业务廉洁风险,未按要求持续跟踪报告廉洁从业风险事件;二是在适当性管理和融资融券业务开展中存在员工执业不规范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第(一)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后,公司主动推进相关整改工作。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2〕225号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重点业务领域和关键岗位廉洁风险梳理不全面,未及时识别评估公募基金代销业务廉洁风险,未按要求持续跟踪报告廉洁从业风险事件;二是在适当性管理和融资融券业务开展中存在员工执业不规范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第(一)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后,公司主动推进相关整改工作。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12月23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