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毕陆名

如今很多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然在岗位上发挥余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行政法规规定了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可以成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那么,女员工年满五十周岁是生日当天还是前一天或后一天呢?大连一家公司一不留神竟掉入大坑,合法终止秒变违法终止。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赵某某,女,1971年10月21日生,于2013年11月21日到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9月14日,公司向赵某某邮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信》。

2021年9月下旬至10月的排班表中,公司未为赵某某安排10月21日后的工作。公司为赵某某发放了截至2021年10月20日下班时的工资,缴纳了2021年10月的社会保险。

2021年10月21日,赵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51248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赵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505.76元。

显然,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认为,赵某某系1971年10月21日出生,2021年10月21日年满50周岁,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此时,赵某某尚未满50周岁,因此,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终止与赵某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系违法终止,应当支付赔偿金。

公司主张不向赵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505.76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支付赵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505.76元。

公司还是不服,继续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如下:赵某某于2021年10月21日零时起已年满50周岁,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公司终止赵某某的劳动合同属合法终止,无需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赵某某却辩称,不同意公司的上诉请求,她出生于1971年10月21日19时,与公司所说的时间相差19个小时。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以上规定,赵某某出生于1971年10月21日,应认定其生日的第二天年满50周岁,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赵某某在2021年10月21日依法享有劳动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公司向赵某某邮寄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信》中显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10月20日终止”,公司关于职工退休时结束工作的具体时间及退休当月工资如何发放没有相关的制度规定,亦未与赵某某进行协商和约定,在此情况下,公司未为赵某某安排2021年10月21日的工作,亦未支付该日的工资,于2021年10月20日提前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赵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505.76元正确,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当事人系化名)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50116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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