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歐陽劍環

財政部、稅務總局1月9日發佈的《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提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公告》指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公告》提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一是允許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稅額。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二是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三是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等有關規定執行。

按照《公告》規定,應予減免的增值稅,在《公告》下發前已徵收的,可抵減納稅人以後納稅期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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