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被判担责八成”的案件有了最新进展。1月11日,上游新闻获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即储户丁女士先期起诉其中500万元赔偿责任案中,自己承担八成责任,银行仅承担两成责任。太原中院认为,金融机构在代支取人代他人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未到期支取业务时,并无应电话、短信、微信等通知存款人本人进行核实的规定。

1月12日,丁女士的家属告诉上游新闻(报料邮箱:[email protected])记者:“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就有义务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难道只拿身份证和存单就可以办理业务吗?该案业务受理单‘存/取/汇款人’姓名填写错误,电话不是预留电话,付款人、收款人账户未填写,更没按规定核实通知储户,罪犯就是利用了他的银行员工身份、工作便利,银行柜员没尽到责任义务,违规办理,使存款被盗取。”家属表示,他们将坚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

一审判决储户担责八成

据上游新闻此前报道《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 山西清徐农商行被指未尽核实义务遭起诉》报道,2017年年初,清徐农商行信贷员王某某找到丁女士,说单位有400万理财任务,请她帮忙。因王某某是亲戚家的女婿,丁女士答应了。随后,2019年3月、4月,丁女士为了帮在银行工作的外甥女婿完成存款任务,将1200万元先后分4笔存进了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

丁女士原本以为可以按期获得利息,然而外甥女婿打着帮其代领礼品的借口,拿着丁女士的身份证和存单,偷偷划走了她在银行的存款。

2020年4月,丁女士委托律师对先期2笔存款共计500万提起诉讼,请求清徐农商行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2021年9月2日,清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丁女士在清徐农商行处开立储蓄存款账户,存入相应的款项,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丁女士作为储户应当对资金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因此,丁女士在本次存款造成的损失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清徐县人民法院认定储户丁阿姨承担八成责任,清徐农商行承担二成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都提出了上诉。

▲法院判决认为,银行在代支取人代他人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未到期支取业务时,并无通知存款人本人进行核实的规定。 图片来源/受访方供图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清徐农商行在给丁女士办理案涉业务时,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1月11日,丁女士的家属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他们刚刚拿到了二审判决书。

判决书中,太原市中院认为,商业银行法为保护商业银行,存、取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从宏观上制定的相关内容,未对未到期定期储蓄存款的支取作出规定,而《储蓄管理条例》、《人行贯彻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对该业务的办理做出了规定和指导,即代他人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未到期支取业务时,须提交存单、存款人身份证明、代支取人身份证明,并无应电话、短信、微信等通知存款人本人进行核实的规定;清徐农商行在验证了存款人丁丽云的居民身份证、存单、声明代丁女士支取的王某某的居民身份证真实无误后,办理支取案涉定期储蓄存款未到期业务,符合上述条例、规定对该业务办理的要求及人行的答复意见。

太原中院认为,存款人办理个人储蓄业务前,对个人账户资产情况应当知晓,否则无法办理后续的个人储蓄业务。而丁女士称其对案涉账户(存折)上述资金的变动不知情,显然与上述时间跨度长、交易金额大、交易次数多的事实不符,也与日常行为逻辑和丁某某的认知能力不符;丁女士作为存款人,基于与王某某的亲戚关系和对王某某的信任,长期将身份证、存折/卡、密码(部分)、定期储蓄存单(部分)交给王某某,对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未对自身财产尽到安全保管的基本注意义务,应对自身的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一审判决其对存款损失承担80%的责任,并无不当。

此外,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的清徐农商行,要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是商业银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清徐农商行对案涉的大额款项当天或次日存、取,未尽到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审慎注意义务,故对丁女士的案涉存款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原审判决清徐农商行承担20%的责任,也并无不当。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鹿静律师接受央视网采访时表示,对于最终责任承担的比例,这笔款项所转出的手续以及单据是有很多不规范之处的,并且这个存单也没有设密码,对于这种未设密码的大额款项的变动,其认为应当赋予银行更加严苛的审查义务。

▲丁女士家属指出,业务受理单“存/取/汇款人”姓名填写错误,电话不是预留电话,付款人、收款人账户未填写,但银行依然办理了相关业务。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储户方表示将申请再审

1月12日,丁女士的家属告诉上游新闻(报料邮箱:[email protected])记者,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就有义务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太原中院认为“储户不能以违反金融机构内部管理规定,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而在现实中,银行内部规定不只约束银行员工,也同时约束广大储户,难道只拿身份证和存单就可以办理业务吗?显然还要遵守银行各项规定,任何银行不填业务受理单肯定不会受理业务,哪怕填错一个字都不行,不电话核实清楚业务真实性银行也不会随意放款,可本案业务受理单“存/取/汇款人”姓名填写错误,电话不是预留电话,付款人、收款人账户未填写,更没按规定核实通知储户,罪犯就是利用了银行员工身份、工作便利、柜员没尽到责任义务,违规办理,使存款被盗取。

此外,王某某的清徐农商行员工身份在本案起到了重要作用,银行对员工管理混乱、柜员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失职行为,银行不能将管理不善的风险转嫁给储户。家属表示,他们将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

天眼查显示,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清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柳林县鑫源选煤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28%;第二大股东为柳林县兴家沟煤矿凌峰洗煤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26.2%;第三大股东为柳林县森泽煤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24%。

涉事银行再度发布视频声明

太原中院二审判决后,1月11日晚间,清徐农商行在多个社交平台的官方账号发布了一份视频声明。该声明称,丁女士出于对其丈夫外甥女婿王某某的信任,自愿将其身份证和银行卡交由王某某保管和使用,丁女士的资金损失是王某某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所致,王某某已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王某某受丁女士委托办理存款和转账业务时,持有丁女士的身份证件、存单、存折、银行卡等,丁女士也将相关密码告知王某某。此时,王某某的身份是我行的正常客户,我行为其办理业务符合相关规定。

针对1月11日清徐农商行的声明,1月13日,丁某某的家属称,声明并非客观事实,不提罪犯员工身份,不提银行违反银监会和省信用社的规定,未按规定审核和通知核实本人,清徐农商行有失职行为。

据了解,2020年12月23日王某某犯诈骗罪被太原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后上诉到山西省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6月3日山西省高院维持原判。

2019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并银罚字〔2019〕第18号)显示,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反洗钱业务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和人民币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对其处以警告;对单位罚款合计22.7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合计3万元。

2022年11月10日,山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自然人认定不全面、关联法人认定不全面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山西银保监局处以罚款25万元。

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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