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新進展!1200萬存款被銀行職員私自轉走 儲戶被判擔責八成事件 涉案銀行回覆:報道與事實嚴重不符

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 徐倩宜 實習生 胡珊 北京報道

太原的丁女士多次向山西清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山西清徐農商行”)職員王某某轉賬共計1200萬元,王某某僞造了假銀行存款憑證,私自挪用這筆錢償還個人債務。王某某被判無期,而丁女士將山西清徐農商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賠償,法院卻判決丁女士承擔80%的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涉案王某某與原告丁女士還存在着親戚關係。

截止發稿,該案相關新聞仍處於持續發酵狀態,微博上關於#銀行職員轉走1200萬儲戶被判擔責八成#的新聞詞條已經達到1.8億閱讀,多家媒體給予高度關注並予以公開報道。

就在昨天下午,此案有了新發展。山西清徐農商行官方回應:職員轉走1200萬儲戶擔責八成的報道與事實不符,該行辦理儲蓄流程是合法合規的。

該行新聞發言人發佈了一則視頻聲明表示,結合山西高院出具的王某某刑事判決,可以確認相關媒體關於丁女士所謂存款被違規轉走的報道嚴重失實。

發言人表示,其一,丁女士出於對其丈夫外甥女婿王某某的信任,自願將其身份證和銀行卡交由王某某保管和使用。丁女士的資金損失是王某某實施詐騙犯罪行爲所致,王某某也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應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丁女士與王某不僅僅是普通親戚間的信任關係,像有大量證據顯示,王某本人與丁家多人長期存在大額頻繁經濟往來,

其二,王某某受丁女士委託辦理存款和轉賬業務時,持有丁女士的身份證件、存摺、存單、銀行卡等,丁女士也將相關密碼告知王某某。此時王某某的身份是該行的正常客戶,辦理業務符合有關規定。

目前一二審判決未在官方公開公佈全文,有媒體記者在採訪中獲得此案相關判決,21世紀經濟報道希望就具體判決內容採訪該行,多次撥打銀行官方電話,官方電話均處於無人接聽狀態。

法院判決儲戶擔責八成  銀行僅擔責二成究竟爲何?

在一些社交平臺中,很多網友對此案議論紛紛,部分律師、銀行業內也表示對此案持續及高度關注。一些律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此案中如果儲戶給到王某某身份證和密碼等重要信息,的確是丁女士的重大過錯,其需要承擔首要責任。

在此,簡單回顧下此案發生的時間脈絡及案件詳情:

2019年6月,丁女士拿着身份證去銀行查看存款情況,意外發現1200萬元“不翼而飛”,其隨即報案。

同年,9月,王某某因涉嫌詐騙罪被拘留,後其因涉嫌詐騙罪被公訴,被判處無期徒刑。

2020年4月,丁女士起訴清徐農商行。根據企查查官網顯示,該案於2021年7月6日第一次開庭。

2021年,法院一審判決丁女士擔責80%.

2022年10月,丁女士收到二審法院判決書,維持原判。

根據媒體拿到的判決書顯示,法院認定儲戶擔責的原因是,一般情況下,存款人辦理個人儲蓄業務前,對個人賬戶資產情況應當知曉,否則無法辦理後續的個人儲蓄業務。而丁女士長期將身份證等交給他人,對應當預見可能發生的不法侵害,未採取任何防範措施,未對自身財產盡到安全保管的基本注意義務,應對自身的財產損失承擔主要過錯責任。

而銀行僅僅承擔二成責任是由於清徐農商行對涉案的大額款項當天或次日存、取,未盡到保障存款人資金安全的審慎注意義務,故對丁女士的案涉存款損失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法院因此判決清徐農商行承擔20%的責任。

根據公開信息顯示,涉案銀行山西清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13年,位於山西省太原市,是一家以從事貨幣金融服務爲主的企業。企業註冊資本108000萬人民幣,實繳資本108000萬人民幣。

銀行與儲戶責任如何劃分?

有律師表示,一般來講,儲戶把錢存進銀行,銀行確有責任確保存款安全,但是此案的具體情況則不同。

國浩律師(北京)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徐洋對於銀行的擔責範圍,表示主要存在三種可討論的情況。首先,最主要的是確定銀行是否與儲戶建立儲蓄關係。

“比如有犯罪分子裝作銀行職員直接在銀行VIP室和儲戶商談,利用僞造或變造的存單從儲戶手中騙取存款。”徐洋律師介紹到,大部分銀行的VIP室實際是公共區域,儲戶因誤信而將存款交予對方的,這種情況下銀行與儲戶雙方之間實際上並不存在儲蓄關係,“法院需要判斷,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財產損失是否爲完全犯罪行爲或者民事詐騙行爲的後果,銀行對此有沒有過錯。”

其次,如果銀行與儲戶已經建立儲蓄關係,而存款丟失的,法院將判斷存款損失是銀行流程錯誤還是儲戶個人行爲導致的問題。他指出,此次案件中儲戶丁女士向王某某提供存單、身份證、授權書等文件,致使王某某可通過銀行正常流程轉移存款,存在主動授權行爲,故個人儲戶承擔首要責任。

若儲戶並未主動授權,而是犯罪分子通過僞造、變造手段進行存款轉移,則需要判定銀行在覈驗當事人身份等業務辦理流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徐洋律師介紹到,特別是在公司存單的公章覈驗環節,若經法院鑑定存單和取款申請等手續上公章不一致,這將構成銀行在辦理業務中的明顯過錯;若存在銀行人員和犯罪分子的內外勾結,致使存款損失,銀行也需要負擔主要責任。

律師強調,目前對於儲戶存款損失,銀行的擔責範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需要基於具體情況進行判定,農商行或地方性銀行的程序不規範通常是其承擔糾紛主要風險的原因。“這類糾紛中不確定的擔責風險,會倒逼銀行加強自身業務管理。”

徐洋律師表示,農商行吸儲意願強烈,但在市場競爭中相比於其他股份制銀行或國有銀行存在一定技術或規模劣勢,所以在面對大額儲戶時,更容易讓步,從而出現儲蓄或覈驗程序不規範的問題。

與此同時,農商行存在以儲蓄業務額度決定職員工資、職位的典型問題。職員爲了個人利益,很可能做一些手腳,同時利用系統管理不規範蓋上銀行公章,把個人行爲上升爲銀行行爲,給銀行帶來責任和風險。

“通過目前公開可見的信息來看,此次案件中銀行並無明顯重大過錯,但王某某仍歸屬於銀行職員,因此法院判決銀行承擔20%責任,可能更多是從銀行對員工管理角度的考慮。”徐洋律師提道。

(作者:徐倩宜 編輯:李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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