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最高人民檢察院

遼寧檢察機關依法對於沈波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委員、社會建設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於沈波(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遼寧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本溪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於沈波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本溪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於沈波在擔任遼寧省政府應急辦副主任兼省政府辦公廳應急保障處處長,遼寧省政府辦公廳黨組成員、副主任兼省政府督查室主任,遼寧省委副祕書長兼省委辦公廳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書記辦公室(省委祕書室)主任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他人謀取利益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遼寧檢察機關依法對劉樂國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遼寧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劉樂國(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遼寧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瀋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樂國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瀋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4年至2021年,被告人劉樂國利用擔任營口市公安局老邊區公安分局黨組成員、副政委、黨組副書記、政委,營口市公安局站前區公安分局局長,營口市公安局黨委委員、黨委副書記、副局長,遼寧省公安廳治安總隊總隊長、黨委委員、副廳長,大連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遼寧省公安廳黨委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他人在企業經營、案件處理、職務提拔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寧夏檢察機關依法對傅小東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日前,國家開發銀行河南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傅小東(正局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吳忠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傅小東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吳忠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傅小東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寧夏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共國家開發銀行直屬機關委員會常務副書記,國家開發銀行河南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等職務便利和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浙江檢察機關依法對馬永良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日前,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馬永良(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舟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馬永良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舟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馬永良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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