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法治日報

□ 本報記者 周芬

爲規範證券經紀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日前發佈《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在原有多項規範性文件基礎上,部門規章的問世,對於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管理辦法》共五章53條,包括總則、業務規則、內部控制、監督管理和附則。《管理辦法》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2010年出臺的《關於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屆時廢止。

對監管提出新要求

證券經紀業務,是證券公司的傳統業務、核心業務,也是支持證券公司資管業務、投行業務等其他各類業務發展的基礎業務。證監會有關負責人稱,近年來,隨着證券公司自營業務、資管業務、場外期權等業務的多元化發展,證券經紀業務基礎性地位更加突出。

據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教授強力介紹,證券公司的經紀業務收入,是其總收入重要組成部分。我國證券交易並非買賣雙方直接交易,而需要通過證券公司接受投資者指令完成買賣交易,證券公司因此獲得不菲收益。

而關於證券經紀業務的規範很早就有。據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則濤介紹,較早的規範,是2010年4月證監會出臺的《關於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之後,證監會爲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監管,在2013年7月頒發《關於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客戶交易終端信息等客戶信息管理的規定》對客戶交易終端信息進一步加強管理,在2014年4月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證券經紀業務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對證券經紀業務有關監管要求做了進一步明確、重申和細化。除此之外,經過對證券公司實施綜合治理,證監會陸續完成問題公司風險處置、證券賬戶規範、客戶資金三方存管、營銷人員管理、營業網點清理規範、非現場開戶推廣、外部接入系統規範等各項基礎性工作,爲證券經紀業務監管框架的完善打下紮實基礎。

2019年7月26日,證監會公佈了《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爲出臺管理辦法做準備。

據瞭解,目前證券公司行業分支機構數量達到1.2萬家,從業人員數量達到35.5萬人,客戶數量達到2.1億。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稱,隨着互聯網技術的普及,證券經紀業務展業形態逐漸變化,線上展業成爲主流。客戶規模、分支機構和從業人員數量的增加,以及展業模式的轉變,這些都對監管提出了新要求,現行監管規則需適應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完善。

加強客戶行爲管理

值得說明的是,《管理辦法》明確了證券經紀業務的內涵。強調經紀業務屬於證券公司的專屬業務,未經證監會覈准持牌展業構成違規。將證券經紀業務定義爲“開展證券交易營銷,接受投資者委託開立賬戶、處理交易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等經營性活動”。從事上述部分或全部業務環節,均屬於開展證券經紀業務。

強力介紹,證券經紀業務必須是持牌經營,只有依法成立的證券公司才能獲得經紀許可。這條規定有利於證監會對證券公司開展證券經紀業務的事前准入監管,同時有利於對非法證券經紀活動進行打擊。

對於客戶合法權益的保護體現在許多方面。《管理辦法》明確,加強客戶行爲管理。切實做好客戶身份識別、客戶適當性管理、賬戶使用實名制等工作。

身份識別,就是證券公司爲投資者開戶時,應當充分了解其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交易需求、投資經驗、風險偏好等信息。

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劉俊海看來,客戶實名制要求,其最大的作用在於反腐敗、反洗錢、反恐怖,防止有客戶通過買賣證券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紀活動。

落實客戶適當性要求,這是近年來反覆強調的一項保護客戶合法權益的舉措,即將合適的產品賣給適當的投資者。根據客戶的財力和投資經驗等情況,設定投資門檻。在適當性管理方面,《管理辦法》要求證券公司將投資者區分爲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根據投資年限、投資經驗等進一步細化普通投資者分類並提供針對性的交易服務。證券公司向普通投資者提供的交易服務的風險等級應當與投資者分類結果相匹配。

劉俊海說,保護客戶合法權益,還體現在要保護客戶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這就要求,證券公司必須將交易佣金與印花稅等其他稅費分開列示,並告知投資者;對於投資者提出轉銷賬戶的,不得采取軟磨硬泡等各種手段挽留或推三阻四。《管理辦法》明確要求,投資者向證券公司提出轉戶、銷戶的,證券公司應當在投資者提出申請並完成其賬戶交易結算後的兩個交易日內辦理完畢。證券公司應當爲投資者轉戶、銷戶提供便利,不得違反規定限制投資者轉戶、銷戶。

強化內部合規風控

據劉俊海介紹,因多年擔任證券公司的獨立董事,他注意到證券公司基本都設有合規總監,屬於公司高管。即便有高管負責,但在內控管理的一些細節方面還有漏洞。比如,有的營業部負責人買賣股票,這種明顯違法的行爲,如果風控做得好,首先自己開不了戶,其次利用他人賬戶炒股應當第一時間鎖定並加以阻止,而非事後再追究責任。

強力說,早期普遍存在的證券公司挪用客戶保證金問題,隨着保證金第三方存管理制度的構建,現在已基本不存在,但有的證券公司管理人員存在挪用公司財產的情況,這也說明內控制度有漏洞。

《管理辦法》明確,爲防範經紀業務風險,要強化證券公司內部管控責任,從加強分支機構管理、人員管理、業務管控、信息系統等方面對證券公司提出規範要求。一是加強分支機構管理。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層級清晰、管控有效的組織體系,對開展證券經紀業務的分公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實施集中統一管理。

二是加強從業人員管理。《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證券公司應當通過增加合規培訓、明確執業權限、加強監測監控、強化檢查問責等方式,防範證券經紀業務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超越授權執業等違規行爲。

三是加強分支機構負責人管理。證券公司應當聘用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分支機構負責人,並通過合規培訓、年度考覈、強制離崗、離任審計等措施強化管理。

四是加強業務管控,防範利益衝突。據證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在徵求意見階段,對於內控管理的反饋意見主要集中在利益衝突防範上。《管理辦法》對此予以採納。明確證券經紀業務崗位設置和業務流程。要求證券公司確保營銷、技術、合規風控、賬戶業務辦理等崗位相分離,重要業務崗位應當實行雙人負責制。

五是加強系統建設。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加強證券經紀業務信息系統管理,保障投資者信息安全和交易連續性,避免對證券交易場所、中國結算等單位的相關信息系統造成不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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